重刑令第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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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自千人以上,有战而北,守而降,离地逃众,命曰国贼。身戮家残,去其籍,发其坟墓,暴其骨于市,男女公于官。
自百人以上,有战而北,守而降,离地逃众,命曰军贼。身死家残,男女公于官。使民内畏重刑,则外轻敌。故先王明制度于前,重威刑于后。刑重则内畏,内畏则外坚矣。
统领千人以上的将领,在战场上显露怯懦而打了败仗,或者守城时向敌军投降,又或者擅自离开阵营抛下士兵而逃跑,这种人,应该称之为“国贼”。对于这种人,要处以死刑,并抄没他的家产,取消他的官籍,挖掘他的祖坟,将尸骨暴露在街市上示众,而且还要把他全家的男男女女都送去官府充当奴隶。
¹北:败北,打败仗。²命:宣布。³戮:斩,杀。⁴籍:名册。⁵公于官:充当官府的奴隶。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