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置吏律第十二

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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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县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官属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尽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为补之,毋须时。

  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视事及遣之;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,及相听以遗之,以律论之。啬夫之送见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

  官啬夫节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无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