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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宴节钱第五

《前闻记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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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武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,上谓礼部左侍郎张衡、左都御史詹徽等,以有司公宴扰民,今后支与官钞,布政司一千贯,以下衙门令衡等详定。十月初八日,衡等遂奏准行移各官司遵守。凡遇正旦、冬至、圣节,筵宴节钱,就于彼处官钱内支给,其无府、州、县都司、卫所行移附近有司关用。其钱则例:每一节,布政司一千贯府,​州,​县,​无有司衙门卫所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