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字之用七之四
“与”,介字也,凡以联名、代诸字之平列者。其与乎动字之功用者,则必先焉,见动字篇。
《论》:“夫子之言性与天道,不可得而闻也。”“性”及 “天道”,两名平列,盖皆为夫子所可言者也,故以 “与”字联之。《论语》云:“子罕言利与命与仁。”“利”“命”“仁”三者,皆夫子所罕言,故联以 “与”字。《庄二十八》:“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。”有云下 “嬖”字衍,当作“东关五”。盖东关五第二,见于《汉书古今人物表》者也。故 “梁五”及 “东关五”皆为 “外嬖”,皆所当“赂”者也,故联以 “与”字。《孟》:“诸君子皆与枿言,孟子独不与枿言,是简枿也。”“与其妾讪其良人而相泣于中庭。”“所欲与之聚之,所恶勿施尔也。”所引 “与”字之司词,或名字,或代字,而位皆先乎动字者,盖皆与乎动字之行也。《德充符》:“使日夜无郤而与物为春。”《燕策》:“帝者与师处,王者与友处,霸者与臣处,亡国与役处。”《贾山传》:“人与之为役,家与之为仇。”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足下与项王有故,何不反汉与楚连和?”《平原君列传》:“约与食客门下二十人偕。”《屈原列传》:“上官大夫与之同列,争宠而心害其能。”《项羽本纪》:“此迫矣,臣请入,与之同命。”所引 “与”字司词,或名字,或代字,皆先动字。凡动字有偕同之意,则必有与同者,故介以 “与”字。曰 “连和”,曰 “偕”,曰 “同列”,曰 “同命”,皆有偕同之意。动字有互指代字者亦然。《齐语》:“伍之人,祭祀同福,死丧同恤,祸灾共之。人与人相畴,家与家相畴。世同居,少同游。”《司马迁传》:“夫仆与李陵俱居门下,素非相善也。”“俱居”“相善”同上。《上于相公书》:“故其文章言语,与事相侔。”《权公墓碑》:“前后考第进士,及庭所策试士,踵相蹑为宰相达官,与公相先后。”凡引句内动字前有“相”“俱”诸互指代字者,皆有 “与”字先之也。
凡历数诸名、诸代字与顿、读之用如名者,可参用 “及”字。“与”“及”两字互文也,见同次节。
《孟》:“《汤誓》曰:‘时日曷丧,予及女偕亡。’”“予”“女”代字,“及”以联之。《叔孙通列传》:“适与所征三十人西,及上左右为学者,与其弟子百余人,为绵蕞野外习之。”三顿,以“与”“及”两字联之。《原性》:“夫始善而今恶,与始恶而今善,与始也混而今也善恶,皆举其中而遗其上下者也,得其一而失其二者也。”《平准书》:“乃募民能入奴婢,得以终身复,为郎增秩,及入羊为郎,始于此。”《昭元》:“夫弗及而忧,与可忧而乐,与忧而弗害,皆取忧之道也。”《六国年表序》:“此与以耳食无异。”《贾谊传》:“太子之道,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。”《论》:“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者,其由也与?”《上郑留守启》:“及见诸从事说,则与小人所望信者少似乖戾。”《复上宰相书》:“向上书及所著文后,待命凡十有九日。”又云:“且今节度观察使及防御营田诸小使等,尚得自举判官,无间于已任未任者。”所引顿、读,有联以 “与”字者,亦有联以 “及”字者,可与同次节参观。
句法有两者相较,则以所与者为比。
《李斯列传》:“且夫臣人与见臣于人,制人与见制于人,岂可同日道哉?”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非愚于虞而智于秦也,用与不用,听与不听也。”两引 “与”字,皆以联相比也。《秦策》:“夫取三晋之肠胃,与出兵而惧其不反也,孰利?”“与”字以联两比之事。“孰利”者,两者之中何为利也。《秦策》:“今日韩魏,孰与始强?”犹言 “与始孰强”也。详询问代字矣。又《汉书·高帝纪》云:“今某之所就,与仲孰多?”同一句法。《吕氏春秋·贵直篇》: “与吾得革车千乘也,不如闻行人烛过之一言。”此以 “与”字为比者。即《论语》云:“且而与其从辟人之士也,岂若从辟世之士哉!”《大学》云:“与其有聚敛之臣,宁有盗臣!”《刘歆传》云:“何则?与其过而废之也,宁过而立之。”《大宗师》云:“与其誉尧而非桀也,不如两忘而化其道。”《孟子》云:“与我处畎亩之中,由是以乐尧舜之道,吾岂若使是君为尧舜之君哉?吾岂若使是民为尧舜之民哉?吾岂若于吾身亲见之哉?”《对禹问》云:“与其传不得圣人而争且乱,孰若传诸子?虽不得贤,犹可以守法。”诸引句法皆同。惟《闵元年》云:“犹有令名,与其及也。”两句倒置。《司马迁传》云:“假令仆伏法受诛,若九牛亡一毛,与蝼蚁何异?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。”此比词之所以联以“与”字也。有云 “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”绝句,以 “与”字解作 “谓”字,犹云 “不谓我能死节”也,盖未知“比”字之义耳。
“与”司 “谁”“何”两代字,后所司者常也。
《贾谊传》:“陛下虽贤,谁与领此?”《东方朔传》:“先生自视,何与比哉?”《孟》:“王谁与为善?”所谓 “谁与”“何与”者,即 “与谁”“与何”也。 “孰与”二字,不在此例。“孰与”二字所司见上。
司 “所”字则必后焉。
《论》:“揖所与立。”“与”司 “所”字,而位于其后。《孟》:“其妻问所与饮食者。”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非信,无所与计事者。”《霍光传》:“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缯,赏赐所与游戏者。”《柳子厚墓志》:“所与游皆当世名人。”引句内 “所与”二字,皆司者后于所司。
后于名字者不常。
“与”司名字而倒置者,必间 “之”字,已见 “之”字节矣。《庚桑楚》:“臃肿之与居,鞅掌之为使。”犹云 “与臃肿居”也。《上宰相书》:“麋鹿之与处,猿狖之与居。”《昭十五》:“晋居深山,戎狄之与邻。”《越语》:“王孙子,昔吾先君,固周室之不成子也,故滨于东海之陂,鼋鼍鱼鳖之与处,而蛙黾之与同渚。”所引句法同上,皆间 “之”字。其不间者,则惟《论语》云:“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?”言“吾非与斯人之徒而与谁”也。“与”外动字也。
“与”先动字,其所司有蒙前文而不书者。
《孟》:“弗与共天位也,弗与治天职也,弗与食天禄也。”犹云 “晋平公弗与亥唐共天位”也。“亥唐”在前,故隐而不书。《陆贾传》:“留与饮数月。”《霍光传》:“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,常与禁闼内敖戏。” 《李斯列传》: “乃召高与谋事。”《尹翁归传》:“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。”诸引句内,“与”字司词皆在前文,故含而不书。
“与”字于助动后,无司词者常也。
《论》:“子曰: ‘可与共学,未可与适道;可与适道,未可与立;可与立,未可与权。’”“可与共学”者,言 “可与之共学”也。“之”者,以指可与共学之人,下同。“可”,助动也。此等句法,动字往往解为受动。《论》:“赐也,始可与言《诗》已矣。”言 “可与赐论《诗》矣。”“赐”司词而为起词。故 “可”“言”诸动字皆可视同受动。有谓《中庸》云:“可与入德矣。”《论语》云:“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!”《系辞》云:“是故可与酬酢,可与祐神矣。”《袁盎列传》云:“妾主岂可与同坐哉!”诸 “与”字作 “以”字解。而引《货殖传》云:“智不足与权变,勇不足以决断,仁不能以取予。”与《扬雄传》云: “建道德以为师,友仁义与为朋”诸句,以 “与”“以”两字互文为证。不知古人用字不苟,其异用者,正各有其义耳。况助动后 “与”字,实有本解。如《陆贾传》云:“越中无足与语。”若云 “无足以语”,则不词矣。书籍中 “与”字,往往有不可解之处,《释词》所拟之解,颇可释疑,然不敢据为定论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