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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字之用七之四

《马氏文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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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与”​,介字也,凡以联名、代诸字之平列者。其与乎动字之功用者,则必先焉,见动字篇。

  《论》​:​“夫子之言性与天道,不可得而闻也。​”​“性”及 “天道”​,两名平列,盖皆为夫子所可言者也,故以 “与”字联之。​《论语》云:​“子罕言利与命与仁。​”​“利”​“命”​“仁”三者,皆夫子所罕言,故联以 “与”字。​《庄二十八》​:​“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。​”有云下 “嬖”字衍,当作“东关五”​。盖东关五第二,见于《汉书古今人物表》者也。故 “梁五”及 “东关五”皆为 “外嬖”​,皆所当“赂”者也,故联以 “与”字。​《孟》​:​“诸君子皆与枿言,孟子独不与枿言,是简枿也。​”​“与其妾讪其良人而相泣于中庭。​”​“所欲与之聚之,所恶勿施尔也。​”所引 “与”字之司词,或名字,或代字,而位皆先乎动字者,盖皆与乎动字之行也。​《德充符》​:​“使日夜无郤而与物为春。​”​《燕策》​:​“帝者与师处,王者与友处,霸者与臣处,亡国与役处。​”​《贾山传》​:​“人与之为役,家与之为仇。​”​《淮阴侯列传》​:​“足下与项王有故,何不反汉与楚连和?​”​《平原君列传》​:​“约与食客门下二十人偕。​”​《屈原列传》​:​“上官大夫与之同列,争宠而心害其能。​”​《项羽本纪》​:​“此迫矣,臣请入,与之同命。​”所引 “与”字司词,或名字,或代字,皆先动字。凡动字有偕同之意,则必有与同者,故介以 “与”字。曰 “连和”​,曰 “偕”​,曰 “同列”​,曰 “同命”​,皆有偕同之意。动字有互指代字者亦然。​《齐语》​:​“伍之人,祭祀同福,死丧同恤,祸灾共之。人与人相畴,家与家相畴。世同居,少同游。​”​《司马迁传》​:​“夫仆与李陵俱居门下,素非相善也。​”​“俱居”​“相善”同上。​《上于相公书》​:​“故其文章言语,与事相侔。​”​《权公墓碑》​:​“前后考第进士,及庭所策试士,踵相蹑为宰相达官,与公相先后。​”凡引句内动字前有“相”​“俱”诸互指代字者,皆有 “与”字先之也。

  凡历数诸名、诸代字与顿、读之用如名者,可参用 “及”字。​“与”​“及”两字互文也,见同次节。

  《孟》​:​“​《汤誓》曰:‘时日曷丧,予及女偕亡。’”​“予”​“女”代字,​“及”以联之。​《叔孙通列传》​:​“适与所征三十人西,及上左右为学者,与其弟子百余人,为绵蕞野外习之。​”三顿,以“与”​“及”两字联之。​《原性》​:​“夫始善而今恶,与始恶而今善,与始也混而今也善恶,皆举其中而遗其上下者也,得其一而失其二者也。​”​《平准书》​:​“乃募民能入奴婢,得以终身复,为郎增秩,及入羊为郎,始于此。​”​《昭元》​:​“夫弗及而忧,与可忧而乐,与忧而弗害,皆取忧之道也。​”​《六国年表序》​:​“此与以耳食无异。​”​《贾谊传》​:​“太子之道,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。​”​《论》​:​“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者,其由也与?​”​《上郑留守启》​:​“及见诸从事说,则与小人所望信者少似乖戾。​”​《复上宰相书》​:​“向上书及所著文后,待命凡十有九日。​”又云:​“且今节度观察使及防御营田诸小使等,尚得自举判官,无间于已任未任者。​”所引顿、读,有联以 “与”字者,亦有联以 “及”字者,可与同次节参观。

  句法有两者相较,则以所与者为比。

  《李斯列传》​:​“且夫臣人与见臣于人,制人与见制于人,岂可同日道哉?​”​《淮阴侯列传》​:​“非愚于虞而智于秦也,用与不用,听与不听也。​”两引 “与”字,皆以联相比也。​《秦策》​:​“夫取三晋之肠胃,与出兵而惧其不反也,孰利?​”​“与”字以联两比之事。​“孰利”者,两者之中何为利也。​《秦策》​:​“今日韩魏,孰与始强?​”犹言 “与始孰强”也。详询问代字矣。又《汉书·高帝纪》云:​“今某之所就,与仲孰多?​”同一句法。​《吕氏春秋·贵直篇》​: “与吾得革车千乘也,不如闻行人烛过之一言。​”此以 “与”字为比者。即《论语》云:​“且而与其从辟人之士也,岂若从辟世之士哉!”​《大学》云:​“与其有聚敛之臣,宁有盗臣!”​《刘歆传》云:​“何则?与其过而废之也,宁过而立之。​”​《大宗师》云:​“与其誉尧而非桀也,不如两忘而化其道。​”​《孟子》云:​“与我处畎亩之中,由是以乐尧舜之道,吾岂若使是君为尧舜之君哉?吾岂若使是民为尧舜之民哉?吾岂若于吾身亲见之哉?​”​《对禹问》云:​“与其传不得圣人而争且乱,孰若传诸子?虽不得贤,犹可以守法。​”诸引句法皆同。惟《闵元年》云:​“犹有令名,与其及也。​”两句倒置。​《司马迁传》云:​“假令仆伏法受诛,若九牛亡一毛,与蝼蚁何异?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。​”此比词之所以联以“与”字也。有云 “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”绝句,以 “与”字解作 “谓”字,犹云 “不谓我能死节”也,盖未知“比”字之义耳。

  “与”司 “谁”​“何”两代字,后所司者常也。

  《贾谊传》​:​“陛下虽贤,谁与领此?​”​《东方朔传》​:​“先生自视,何与比哉?​”​《孟》​:​“王谁与为善?​”所谓 “谁与”​“何与”者,即 “与谁”​“与何”也。 “孰与”二字,不在此例。​“孰与”二字所司见上。

  司 “所”字则必后焉。

  《论》​:​“揖所与立。​”​“与”司 “所”字,而位于其后。​《孟》​:​“其妻问所与饮食者。​”​《淮阴侯列传》​:​“非信,无所与计事者。​”​《霍光传》​:​“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缯,赏赐所与游戏者。​”​《柳子厚墓志》​:​“所与游皆当世名人。​”引句内 “所与”二字,皆司者后于所司。

  后于名字者不常。

  “与”司名字而倒置者,必间 “之”字,已见 “之”字节矣。​《庚桑楚》​:​“臃肿之与居,鞅掌之为使。​”犹云 “与臃肿居”也。​《上宰相书》​:​“麋鹿之与处,猿狖之与居。​”​《昭十五》​:​“晋居深山,戎狄之与邻。​”​《越语》​:​“王孙子,昔吾先君,固周室之不成子也,故滨于东海之陂,鼋鼍鱼鳖之与处,而蛙黾之与同渚。​”所引句法同上,皆间 “之”字。其不间者,则惟《论语》云:“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?​”言“吾非与斯人之徒而与谁”也。​“与”外动字也。

  “与”先动字,其所司有蒙前文而不书者。

  《孟》​:​“弗与共天位也,弗与治天职也,弗与食天禄也。​”犹云 “晋平公弗与亥唐共天位”也。​“亥唐”在前,故隐而不书。​《陆贾传》​:​“留与饮数月。​”​《霍光传》​:​“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,常与禁闼内敖戏。​” 《李斯列传》​: “乃召高与谋事。​”​《尹翁归传》​:​“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。​”诸引句内,​“与”字司词皆在前文,故含而不书。

  “与”字于助动后,无司词者常也。

  《论》​:​“子曰: ‘可与共学,未可与适道;可与适道,未可与立;可与立,未可与权。’”​“可与共学”者,言 “可与之共学”也。​“之”者,以指可与共学之人,下同。​“可”​,助动也。此等句法,动字往往解为受动。​《论》​:​“赐也,始可与言《诗》已矣。​”言 “可与赐论《诗》矣。​”​“赐”司词而为起词。故 “可”​“言”诸动字皆可视同受动。有谓《中庸》云:​“可与入德矣。​”​《论语》云:​“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!”​《系辞》云:​“是故可与酬酢,可与祐神矣。​”​《袁盎列传》云:​“妾主岂可与同坐哉!”诸 “与”字作 “以”字解。而引《货殖传》云:​“智不足与权变,勇不足以决断,仁不能以取予。​”与《扬雄传》云: “建道德以为师,友仁义与为朋”诸句,以 “与”​“以”两字互文为证。不知古人用字不苟,其异用者,正各有其义耳。况助动后 “与”字,实有本解。如《陆贾传》云:​“越中无足与语。​”若云 “无足以语”​,则不词矣。书籍中 “与”字,往往有不可解之处,​《释词》所拟之解,颇可释疑,然不敢据为定论也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