滋静三之六
滋静诸式:
滋静言事物之如干也,凡以言数也。滋静、象静,皆静字也,故用法大同。惟滋静一字一数,无对待,无司词,无比品,盖质言也。凡滋静所独而不同于象静者,今特详焉。
滋静言数,数别三式:
一、数目,凡可以为加减乘除者皆隶焉,如 “一”“二”“三”“四”“什”“百”“千”“万”之属。畴人家言数,不言其所数,他言数者,必有所附之名。数先于名者,常也。
《昭二十》: “声亦如味,一气,二体,三类,四物,五声,六律,七音,八风,九歌,以相济也。”“一”“二”“三”“四”等,皆以一递加,以至于九,是为诸数之根。九加一为十,由是十十为百,十百为千,十千为万。凡数先名,所以言名之多少如其数也。“六律”者,律有六也,余仿此。至数之加减与其乘除,别详数学。
而经籍中率后之者,盖凡以为表词耳。
《庸》:“天下之达道五,所以行之者三。”犹云 “天下之达道有五焉,所以行之者惟三”。故“五”与 “三”两数后置者,以为表词也。《庸》: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。”犹云 “礼仪有三百之数,威仪有三千之数”也。《酷吏列传》:“小群盗以百数,大群至数千人。”犹云 “小群盗之人有数百,大群盗有数千”。故《原性》:“性之品有上中下三。”即云 “性有上中下三品”也。《公·僖十六》:“𫕥石记闻。闻其磌然,视之则石,察之则五。”又:“六鹢退飞,记见也。视之则六,察之则鹢。”犹云 “视之则为石,数之则有五焉”。又如云 “视之则有六,察之则为珝”也。以上所引,凡数后者皆表词也。
非表词而后者,必所数者可不言而喻。故凡物之公名有别称以记数者,如车乘马匹之类,必先之。有有称,有无称而连记者,则有者称之,无者第数之,然要皆后乎公名。
《平准书》:“自山东咸被其劳,费数十百巨万。”不言所数者,大约隐其时习用之名。如上文言“物踊腾,粜米至石万钱,马一匹则百金”。则所数者非钱则金,不言可喻。又:“其后四年,而汉遣大将将六将军,军十余万,击右贤王。”“军十余万”者,即十余万人,不言而喻。《蜀志·诸葛亮传注》:“昔世祖之创迹旧基,奋羸卒数千,摧莽强旅四十余万于昆阳之郊。”即言数千人与四十余万人,皆可不言也。《赵策》:“使使者致万家之县一于智伯。”犹云 “使使者致智伯一县,其大与万家之县等”也。《平淮西碑》: “大战十六,得栅城县二十三,降人卒四万。”单记数者,犹云“大战十六次,得栅城县二十三处,降人卒四万名”,皆可不言而喻。曰 “次”曰 “处”曰 “名”者,即所为记数之别称也。
《滑稽列传》:“乃益赍黄金千镒,白璧十双,车马百驷。”曰 “镒”曰 “双”曰“驷”,皆物之别称,所以记数也。《秦策》:“文侯示之谤书一箧。”犹云 “谤书有一箧之多”也。若云 “一箧谤书”,则文气弱矣,不可不辨也。记物品之别称者,莫如《货殖列传》内两段,先后参差,足可取法。“故曰陆地牧马二百蹄,牛蹄角千,千足羊,泽中千足彘,水居千石鱼陂,山居千章之材,安邑千树枣,燕秦千树栗,蜀汉江陵千树橘,淮北常山已南、河济之间千树萩,陈夏千亩漆,齐鲁千亩桑麻,渭川千亩竹,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,亩钟之田,若千亩卮茜,千畦姜韭,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。”其后又云“通邑大都,酤一岁千酿,醯酱千缸,酱千詹瓦,屠牛羊彘千皮,贩谷粜千钟,薪橐千车,船长千丈,木千章,竹竿万个,其轺车百乘,牛车千两,木器𪻐者千枚,铜器千钧,素木铁器若卮茜千石,马蹄躈千,牛千足,羊彘千双,僮手指千,筋角丹沙千斤,其帛絮细布千钧,文采千匹,榻布皮革千石,漆千斗,𪭢曲盐豉千荅,鲐𫚖千斤,鲰千石,鲍千钧,枣栗千石者三之,狐貂裘千皮,羔羊裘千石,旃席千具,佗果菜千钟,子贷金钱千贯,节驵会,贪贾三之,廉贾五之,此亦比千乘之家,其大率也。”又《霍光传》:“赐金钱、缯絮,绣被百领,衣五十箧,璧珠玑玉衣、梓宫、便房、黄肠、题凑各一具,枞木外臧椁十五具。”盖物品之称尽矣。至《昭三》:“又弱一个焉。”《荀子》:“负矢五十个。”与前引 “竹竿万个”,“个”“个”同,人物通称。
《陆贾传》:“陈平乃以奴婢百人,车马五十乘,钱五百万,遗陆生为饮食费。”惟“钱五百万”,不言其所记,所谓无称者,第数之也。《封禅书》:“赐民百户牛一,酒十石,加年八十孤寡,布帛二匹。”曰 “石”曰 “匹”,别称也,“牛”“羊”第数之。《南海神庙碑》:“于是免属州逋负之缗钱廿有四万,米三万二千斛。”米”以 “斛”称,“钱”无称,而皆系数于其后,通例也。
凡数书零位,率参以 “有”字,言更有加也,有云 “有”者 “又”也。凡零位不言数,以 “余”字概之。
《论》:“必有寝衣,长一身有半。”“有半”者,又一身之半也。《孔子世家》:“于是肃慎贡楛矢石珝,长尺有咫。”“有”者 “又”也。《文十六》:“乃出师旬有五日,百濮乃罢。”“旬有五日”者,十日后又加五日也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是后六十有五年。”又:“千有余岁”。《封禅书》:“朕临天下二十有八年。”皆以 “有”为 “又”也。《南海神庙碑》:“于是免属州逋负之缗钱廿有四万。”同上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:“封国八百,同姓五百有余。”“有余”者,又零也。《礼乐志》:“河间献王采礼乐古事,稍稍增辑至百余事。”《匈奴列传》:“往往而聚者,百有余戎。”《平准书》:“式脱身出分,独取畜羊百余。”所引 “余”字,零解也。
二、序数,所以第事物之序也。用法:数先冠以 “第”字,率单用,不先所第之名。有时第一代以相当之字,而第二第三则次之;或单言数以为第者,要皆先于所第之事焉。凡记时皆不第也。
《贾谊列传》:“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。”此 “第一”乃表词,然单用,不先所第之名。《萧相国世家》: “平阳侯曹参,身被七十创,城略地,功最多,宜第一。”“宜第一”亦单用,而无名以先焉。又:“萧何第一,曹参次之。”同上,犹云 “萧何应推第一”也。《萧望之传》:“君课第六,裁自脱,何暇欲为左右言。”“第六”,解如前。《王公墓志铭》:“其在苏州,治称第一。”《蜀志·诸葛亮集》:“《开府作牧》第一。”诸篇名第至二十四。然则凡数皆可第也。《王公神道碑铭》:“第几人必王某也。”“第”字先名者,言当时屈指,以次及之也,不若前引者为排次耳。《平原君列传》:“王当歃血而定纵,次者吾君,次者遂。”先言 “王”,王之“第一”不言可知。“次者吾君”,犹云 “次于王者吾君”。“次者遂”,犹云 “次于吾君者遂”耳。《孟》:“故善战者服上刑,连诸侯者次之,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。”“上刑”,刑之至重者;“次之”者,次乎上刑也;又 “次之”者,次乎其次也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故善者因之,其次利导之,其次教诲之,其次整齐之,最下者与之争。”善者”,犹云“最善者”,寓有 “第一”之义。诸 “其次”,犹云 “前事之次”,如此,可蝉联以次至无限数。《万石君传》:“奋长子建,次子甲,次子乙,次子庆,皆以驯行孝谨。”“长子”者,第一子也,以下可递次焉。
《平原君列传》:“白起,小竖子耳,率数万之众,兴师以与楚战,一战而举鄢郢,再战而烧夷陵,三战而辱王之先人,此百世之怨而赵之所羞,而王弗知恶焉。”此单数先“战”字,以为战之次第者。《昭七》:“一命而偻,再命而伛,三命而俯,循墙而走,亦莫余敢侮。”“一”“再”“三”先乎 “命”者,所以次其命也。后人第卷次,则曰 “卷一”“卷二”,或曰 “卷之一”“卷之二”,又有言 “篇之一”“章之一”者。至论事之次,或云 “其一”“其二”,要皆单第以数,而无次第之加;且率用约数法,如云 “卷之一”,犹云 “诸卷中之第一”也。“其二”者,犹云 “其诸事中之第二”也。余可类推。
凡经传记年记月记日,皆不第也。如《经》云: “三月庚戌,天王崩。”《传》云:“三年春王三月壬戌,平王崩,赴以庚戌,故书之。”余皆然矣。《上张仆射书》:“九月一日,愈再拜。”月日不第如前。《韦公墓志铭》: “公去位之明年,江水平堤。”编时于某事之后,古史法也。《新修滕王阁记》:“至州之七月,诏以中书舍人太原王公为御史中丞,观察江南西道。”《祭十二郎文》:“季父愈,闻汝丧之七日。”《齐策》:“发子常之明日,遣昭常为大司马,令往守东地。遣昭常之明日,遣景鲤车五十乘,西索救于秦。”然则以事记时,其句法已古。惟间用 “之”字,亦如“卷之一”之为用耳。《文十七》:“寡君即位三年,召蔡侯而与之事君。”此不言即位之三年,亦无不可。
三、约数,即子母差分之数。母子皆数,先母后子, “之”字参否无常;母数之后,往往缀一名字为别者,子数或不足焉,藉动字以明之。
《历书》:“正闰余”《正义》:“一月之日,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。”八十一,分母也,四十三,分子也,先母后子,而母后缀以 “分日”二名,有偏有正,犹云 “八十一分之日”也,明所分也,中参 “之”字,常也。此在《历书》校勘条内。隐元》:“先王之制,大都不过参国之一,中五之一,小九之一。今京不度,非制也,君将不堪。”“参”“五”“九”,皆母也,诸 “一”字,皆子也。“参”后缀以 “国”字,志所分也,“五”“九”后不缀自明。母子中参 “之”字,常也。《孟》:“乐正子,二之中,四之下也。”同前。母后不缀以名者,文已明也。《律历志》:“冬至,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。”又:“是则日行之终,以周除日,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,为岁之日数。”《天官书》:“岁行三十度十六分度之七,率日行十二分度之一。”上所引,母后缀以 “度”字,以表所分也。余同上。《律历志》:“以日周除月周,得一岁周天之数,以日一周减之,余十二十九分之七。”《货殖列传》:“故闽中之地,于天下三分之一,而人众不过十三,然量其富什居其六。”“十九分之七”与 “三分之一”,母后皆缀以 “分”字,明所分也。余同上。“不过什三”者,母子皆数,不参 “之”字。又 “不过”者,明子数之不足也。“过”动字也。“什居其六”,犹云 “什分天下之富而居其六分”也,故 “其”代字为母,而 “六”乃其子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三分天下有其二”,亦此义也。《送廖道士序》:“郴之为州,在岭之上,测其高下,得三之二焉。”“三之二”,母子皆数,中参 “之”字,常也。《论停选状》:“不当京师百分之一。”又:《淮南王列传》:“方今大王之兵众,不能十分吴楚之一,天下安宁,有万倍于秦之时。”前两引母数后皆缀以 “分”字,又附以“吴楚”者,皆以志所分也。曰 “不当”,曰 “不能”,以言子数之不足也。《黄家贼事宜状》:“其所存者,四分才一。”“才”者,仅足也,此亦约分之式也。《汲郑传》:“二者亡一焉。”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以此参之,万不失一。”《孔公墓志铭》:“被雾露毒,相枕籍死,百无一还。” 《论天旱人饥状》: “田种所收,十不存一。”曰“亡”曰“不失”曰 “无”曰 “不存”,皆参于母子数中,亦常用之式也。盖所以言约分之式尽矣。《与孟尚书书》:“所谓存十一于千百,安在其能廓如也。”“存十一于千百”者,犹云 “存十于千,存一于百”也,即百分之一也。参以 “于”字者,“存”字后也。是亦一式也。《陈张列传》:“胡不赴秦军,且有十一二相全。”《匈奴列传》:“卒之堕指者十二三。”又:“汉兵物故什六七。”又 “得来还千人一两人耳。”《赵充国列传》:“初是充国计者什三,中什五,最后什八”。《平淮西碑》:“愿归农者十九。”《天官书》:“子一分,丑三分二,寅九分八,卯二十七分十六,辰八十一分六十四,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,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”云云。诸所引母子数,皆不参 “之”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