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次三之四
四、同次
凡名代诸字所指同、而先后并置者,则先者曰前次,后者曰同次。至前次、同次,或一名也,一代也,或皆名也,或皆代也,皆可。
同次云者,犹言同乎前次也。同乎前次者,即所指者与前次所指为一也。凡主、宾、偏三次,皆可为同次,则皆得为前次。
《礼书》:“自子夏,门人之高弟子也。”“子夏”为前次,“门人之高弟子”者,即孔门弟子之高者,故 “高弟子”为表词,亦指子夏,与子夏同,故曰同次。《达生》:“臣,工人,何术之有?”“臣”,斫轮者自称, “工人”,重称所执之事,“工人”所指同乎 “臣”,故 “臣”为前次,“工人”为同次。《陆贾传》:“足下,中国人。”“足下”,呼佗也,“中国人”者,表其所自出也。“足下”前次,“中国人”同次。《顺宗实录》:“伾,杭州人。”又云:“执谊,杜黄裳子婿。”与前同解。《霍光传》:“臣,外国人,不如光。”同前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夫倮,鄙人牧长,清,穷乡寡妇,礼抗万乘,名显天下,岂非以富耶?”亦与前同。《骈拇》:“臧与谷二人,相与牧羊而俱亡其羊。”“二人”与 “臧”“谷”同次。以上所引皆主次。《楚策》:“遂生子男,立为太子。”“子”,宾次而为前次者,“男”,表其所生之子为男也,指同乎“子”,故为同次。“立为太子”者,犹云 “立之为太子”也,故前次为 “之”字,不言而喻,犹云立之为太子也,“太子”其表词而为同次也。《答吕医山人书》:“务欲进足下趋死不顾利害之人于朝,以争救之耳。”“趋死不顾利害之人”,加于 “足下”之后,与为同次,而皆宾次。《魏公子列传》:“公子姊为赵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。”“公子姊”前次,“夫人”其同次,皆在主次。“赵惠文王弟”前次,“平原君”其同次,皆在偏次。《许国公神道碑铭》:“悉有其舅司徒之兵与地。”“其舅”者前次,“司徒”其同次,皆在偏次。
同次之用有三:一、申言以重所事也。
《公·宣十二》:“庄王亲自手旌。”“亲自”代字,与 “庄王”同次,申言之所以郑重乎 “旌”也。《张释之传》:“此人亲惊吾马。”“亲”同次,实指 “此人”,所以重其罪也。《万石君传》:“取亲中裙厕牏,身自浣涤。”“身自”重言,与起词同次,以表其孝也。
二、重言以解前文也。
《留侯世家》:“不爱万金之资,为韩报仇强秦。”“强秦”者,“仇”之同次,解所报之仇也。《项羽本纪》:“与汉战荥阳南,京索间。”“京索间”同次,解荥阳南之所在也。《昭三》:“则犹有先君之适及遗姑姊妹若而人。”“若而人”同次,重括以前所称也。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至如信者,国士无双。”“国士”者同次,所以称 “信”也。《文帝纪》:“朕,高皇帝侧室之子。”“侧室之子”同次,“朕”自称以明所自也。《冯唐传》:“夫士卒尽家人子,起田中从军,安知尺符伍籍。”“家人子”同次,以言士卒若何人也。又:“且云中守魏尚,坐上功首虏差六级。”“魏尚”同次,以名云中守也。《定十》:“公会齐侯于祝其,实夹谷。”“夹谷”者,以正“祝其”之称也,因与同次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何苦远走亡匿于幕北苦寒无水草之地为?”“苦寒无水草之地”,所以解 “幕北”之荒凉也,与 “幕北”同次。《淮阴侯传》:“今臣败亡之虏,何足以权大事乎?”“败亡之虏”,以解 “臣”之无可为也,与 “臣”同次。《秦策》:“且秦万乘之国,梁亦万乘之国,交有称王之名。”两 “万乘之国”,各为 “秦”“梁”之同次,解所以对比也。
三、叠言以为警叹也。
《大宗师》:“吾师乎,吾师乎!整万物而不为义,泽万世而不为仁,长于上古而不为老,覆载天地、刻雕众形而不为巧。”两呼 “吾师”,所以叹美之也。《谷·僖十》:“天乎,天乎!国,子之国也,子何迟于为君?”两呼 “天”者,明其无告也。《冯唐列传》:“臣诚愚,触忌讳,死罪死罪。”两称 “死罪”,以申儆也。《李斯列传》:“赵高曰:‘时乎,时乎,间不及谋。赢粮跃马,唯恐后时’。”两呼 “时”者,以发深省也。《论》:“噫!天丧予,天丧予!”重言一句以自叹也。凡重言一句,皆有警叹之意,故重言之句亦引之。《公·哀十四》:“有以告者曰:‘为麇而角者。’孔子曰:‘孰为来哉,孰为来哉?’反袂拭面,涕沾袍。”重言 “孰为来哉”,警辞也。又《论语》“斯人也而有斯疾也”与 “人焉廋哉”等句,皆以发其警省,故重言耳。
同次之例有二:一、用如表词者,其式六:一、凡静字用为表词者亦在此例,盖与所表者同也。
《陆贾列传》: “其文约,其辞微,其志洁,其行廉。”所有 “约”“微”“絜”“廉”四静字,各表其起词而与之同次焉。《大宛列传》:“得乌孙马好,名曰天马。”“好”者,马之表词。《文二》:“吾见新鬼大,故鬼小。”“大”“小”者,新故鬼之表词。《萧相国世家》: “故秦东陵侯,秦破,为布衣,贫,种瓜于长安城东,瓜美。”“贫”以言 “东陵侯”,“美”言 “瓜”,皆与同次。《齐物论》:“故为是举莛与楹,厉与西施,恢恑怪,道通为一。”“道通为一”者,犹云“道则通所举者之为一”也,故 “一”者表所举者之相同,隐与所举者为同次。《孟》:“晋之《乘》,楚之《梼杌》,鲁之 《春秋》,一也。” “一也”者,表三史之相同也。《张敞传》:“今太后资质淑美,慈爱宽仁,诸侯莫不闻。”一切静字,以赞太后,皆同次。《原毁》:“古之君子,其责己也重以周,其待人也轻以约。”“重以周”,以言古君子之责己;“轻以约”,以言其待人,皆为表词,而各与起词同次。《韦侍讲盛山十二诗序》:“人谓韦侯美士,考功显曹,盛山僻郡。”“美士”表 “韦侯”,“显曹”表 “考功”,“僻郡”表 “盛山”,皆与同次,此则以名字为表词矣。
二、凡注解之句,概以 “也”字为煞者,其表词或为名字,或为一读,而其次必同乎起词。盖注解者,所以决起表两词之为一也。
《逍遥游》: “南冥者,天池也。齐谐者,志怪者也。”犹云 “南冥即天池之地,齐谐即志怪之书”,故 “天池”与 “南冥”同次, “志怪”与 “齐谐”同次。《学》:“如切如磋者,道学也”云云。此皆注解之文,所注者必与所解者同次。而《公》《谷》二传,往往以问答之读为注解。夫所答必应其所问,故答者必与问者同次,学者可检阅之。
三、凡 “封”“拜”“传”“称”诸动字后,概加 “为”“是”诸字,而后或用名字、或用静字为表词,则其表词必有与为同次者。
《陆贾传》:“陆生卒拜尉佗为南越王。”“拜”字后 “南越王”与 “尉佗”同次,此与前两节同义。盖所间 “为”字,即用以决前后两词之为一也。《李将军列传》:“后广转为边郡太守。”“边郡太守”与 “广”同次。《汲郑列传》:“乃诏拜黯为淮阳太守。”“淮阳太守”与 “黯”同次。《霍光传》: “时年十余岁,任光为郎。”“郎”与 “光”同次。《乌氏庙碑》:“壬辰,诏用乌公为银青光禄大夫,河阳军节度使,兼御史大夫,封张掖郡开国公。”“为”字后一切官名与“乌公”同次。《记宜城驿》:“驿东北有井,传是昭王井。”“是”字后 “昭王井”与上 “井”字同次。凡 “传”“述”“称”“谓”诸动字后用 “为”字者,率皆如此。《僖十八》:“策命晋侯为侯伯。”“侯伯”与 “晋侯”同次。《知北游》: “臭腐复化为神奇,神奇复化为臭腐。”“神奇”与 “臭腐”并为同次。又:《叔孙通列传》: “天下合为一家。”凡 “化”“合”诸动字后有 “为”字者视此。
四、史籍中往往用 “以为”二字。“以为”有两解:一作谓辞者,则 “以为”二字必联用;一作以此为彼者,则 “以为”二字可折用,而 “为”字先后两语必同次。
《文王世子》:“武王对曰: ‘梦帝与我九龄。’文王曰: ‘女以为何也?’”此 “以为”,谓辞也,犹云 “女谓何如”也,非此例也。《晋语》:“晋国有难,而无以尹铎为少,无以晋阳为远,必以为归。”“少”“远”皆静字,各与 “尹铎”“晋阳”同次。“必以为归”者,犹云 “必以晋阳为所归之地”,“归”与 “晋阳”同次。《燕策》:“不量强弱,而欲以齐为事。”“事”与 “齐”字同次。《冯唐传》:“景帝立唐以为楚相。”“楚相”与 “唐”同次。 “以为”二字,经传习见,变用不一,后详。
五、凡静字先后动字以状起词者,应与起词同次。
《万石君传》:“内史庆醉归。”“醉”者,所以状庆归之容也,先乎动字,与“庆”同次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丈夫相聚,游戏悲歌慷慨。”“悲歌慷慨”皆作静字用,后乎动字,以形丈夫聚游之状也。《霍光传》:“出入禁闱二十余年,小心谨慎,未尝有过。”“小心谨慎”皆静字,后乎动字,言霍二十余年出入禁闱之容也。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项王见人恭敬慈爱,言语呕呕。”下八字皆静字,以言项王见人之容也。《东方朔列传》:“臣朔少失父母,长养兄嫂。”“少”“长”静字,先乎动字,以言朔失养之时也。《贾谊传》:“先王执此之政,坚如金石,行此之令,信如四时,据此之公,无私如天地耳。”“坚”“信”“无私”皆静字,各后其动字以状起词。诸引所有静字皆状起词,故与起词同次。
六、凡 “谓”“言”诸动字训 “是为”“解为”之意者,则先后两语所次必同,盖其后语犹表词也。
《孟》:“生之谓性。”“性”与 “之”“生”同次,犹云 “生谓之性”也。又:“此之谓大丈夫。”犹云 “此谓之大丈夫”也。《商君列传》:“反听之谓聪,内视之谓明,自胜之谓强。”三句同上。《庄二十二》:“是谓观国之光。”《史记·陈世家》作“是为”。故 “是谓”者,犹云 “此为”也, “光”与 “是”同次。推此, “所谓”二字,义亦相同。《学》:“所谓修身,在正其心者。”“修身”与 “所”同次,而 “所”字与下文 “者”字互指。《隐三》: “且夫贱妨贵,少陵长,远间亲,新间旧,小加大,淫破义,所谓六逆也。”此 “所”字指上文,而 “六逆”与 “所”同次。《高帝纪》:“高帝为亭长,乃以竹皮为冠,令求盗之薛治,时时冠之。及贵常冠,所谓刘氏冠也。”此 “所”字上指 “竹皮冠”, “刘氏冠”与 “所”同次。《系辞》:“德言盛,礼言恭。”“盛”“恭”两字各为表词。《僖十五》:“岁云秋矣。”“秋”与“岁”同次。《成十二》:“日云暮矣。”“暮”与 “日”同次。总之,动字之后,或名代诸字、或静字、用如表词者,必与前词同次。
其二、用如加词者,式有六:凡名、代、动、静诸字所指一,而无动字以为联属者,曰加词。详观本节初引诸文可知。
一、凡官衔勋戚诸加词先后乎人名者,皆曰加词。
《陆贾列传》:“右丞相陈平患之。”右丞相,官名,加于陈平人名之先。《项羽本纪》:“项王乃谓海春侯大司马曹无咎曰。”海春侯,勋名,大司马,官名,加于曹无咎人名之先。《赵充国传》:“今先零羌扬玉,此羌之首帅名王,将骑四千。”首帅名王,官勋之名,附于扬玉本名之后。《李斯列传》:“乃求为丞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。”丞相文信侯,亦官勋之名,加吕不韦本名之先,而皆在偏次。《廉颇列传》:“秦之所恶,独畏马服君赵奢之子赵括为将耳。”马服君,勋名,加于赵奢本名之先,皆为偏次。又 “子”者五伦之名,加于赵括本名之先。又:“尝与其父奢言兵事。”“父”亦五伦之名,加于奢本名之先。《黄霸传》:“侍中乐陵侯高,帷幄近臣,朕之所自亲,君何越职而举之?”此句加词,有侍中官名,乐陵侯勋名,帷幄近臣职名。朕之所自亲, “所”字加词,在氏族高姓之先后,又 “之”字重指前名,亦加词也,详下。《与郑相公书》:“孟之深友、太子舍人樊宗师,比持服在东都,今已外除,经营孟家事,不啻如己。”“友”者,五伦之名,太子舍人,官名,加于樊宗师本名之先。其官衔勋戚诸名概先置,而谓之加词者,盖以本名乃诸名所加之本也;否则以后之者为加词,亦无不可。总之,诸名先后连置,而所指同者,则所次同,同则必有为之加词者矣。
二、凡诸词相加,所称虽同,而先后殊时者,亦曰加词。
《卢君墓志铭》:“余之宗兄,故起居舍人,以道德文学伏一世。”故起居舍人”,明其前为舍人也,今与 “宗兄”同次,亦曰加词。《汲郑列传》:“一死一生,乃知交情,一贫一富,乃知交态;一贵一贱,交情乃见。”此以 “死”“生”两动字同指一人所历之境,“贫”“富”“贵”“贱”四静字亦然。《河南府同官记》:“于泛水主簿,则得故相国今太子宾客荥阳郑公。”故今两官名,同指一人。
三、约指、逐指代字,加于名、代诸字之后,以为总括之辞者,曰加词。
《项羽本纪》:“不者,若属皆且为所虏。”“皆”,约指代字,总结 “若属”所指诸人,皆与同次。《朱云传》:“所过皆敬事焉。”“皆”者,重指 “所过”之处也。《张陈列传》:“秋毫皆高祖力也。”“皆”指 “秋毫”所表诸事也。《赵广汉传》:“其强宗大族,家家结为仇雠。”“家家”犹逐指代字,分指 “强宗大族”也。《司马迁传》:“夫仆与李陵俱居门下。”“俱”字约指以上两人也。《齐物论》:“然则我与若与人,俱不能相知也。”“俱”字并指以上人己诸称也。《赵策》:“破赵,则封二子者各万家之县一。”“各”者,分指二子。此节可与逐指、约指诸节参观。
四、凡先提一事而后分陈者,亦曰加词。
《昭四》:“晋有三不殆:国险而多马,齐楚多难。”“三不殆”总提,“国险”“多马”“多难”加词,历数其 “三不殆”也。《论》:“子以四教:文、行、忠、信。”“文”“行”“忠”“信”,历数四教也。又:“德行、颜渊、闵子骞。”“子不语怪、力、乱、神。”“子所雅言,诗书执礼。”皆此类也。《高帝本纪》:“与父老约法三章耳,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”“杀人者死”至 “抵罪”,乃历数三章也。《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”同上。《李将军列传》:“其治,米盐大小事,皆关其手。”先言其治,下叙所治之事。又:《叔孙通列传》:“仪,先平明谒者治礼”云云,至 “以次奉贺”,皆历数早朝之仪,而 “仪”字先提。《司马迁传》:“所以自惟:上之不能纳忠效信,有奇策材力之誉,自结明主;次之又不能拾遗补阙,招贤进能,显岩穴之士;外之又不能备行伍,攻城战野,有斩将搴旗之功;下之不能积日累劳,取尊官厚禄,以为宗族交游光宠。”所叙 “上之”“次之”“外之”“下之”四者之未能,皆所以 “自惟”之事。《论小功不税书》:“小功服最多:亲则叔父之下殇,与适孙之下殇,与昆弟之下殇,尊则外祖外父,常服则曾祖祖父母也。”“最多”后皆历数小功之服也。《韦公墓志铭》:“故事,使外国者,常赐州县官十员,使以名上,以便其私,号私觌官。”“故事”总提,以下叙明其事也。
五、起词、止词后,凡系读以为解者,亦曰加词。
《河渠书》:“佗小渠披山通道者,不可胜言。”“佗小渠”,句之起词,“披山通道”者,所以解“佗小渠”也。《师说》:“古之圣人,其出人也远矣,犹且从师而问焉。”“古之圣人”,起词,“其出人也远矣”,续加之读也。《楚策》:“于是尽灭春申君之家。而李园女弟,初幸春申君有身,而入之王所生子者,遂立为楚幽王也。”李园女弟”,读之起词,“初幸春申君有身”,续加之读也。《天运》:“彼,人之所引,非引人也。”“彼”,起词,“人之所引”,加读也。《襄十四》:“赐我南鄙之田,狐狸所居,豺狼所嗥。”“南鄙之田”,止词也,续加两读以解之。《曹相国世家》:“择郡国吏、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,即召除为丞相史。”“郡国吏”,“择”之止词,后加读以解之。若此之数,不可胜道,参观接读代字,可加详焉。
六、凡动字、名字历陈所事,后续代字以为总结者,亦曰加词。
《大宗师》: “堕枝体,黜聪明,离形去知,同于大道,此谓坐忘。”“堕”“黜”“离”“去”诸动字,但言事,“此”,代字也,统指以前四项、而为句之起词。《晁错传》:“丈五之沟,渐车之水,山林积石,经川丘阜,草木所在,此步兵之地也,车骑二不当一。”后言 “车骑”“弓弩”“长戟”“矛铤”诸地,句法相同。“此”字总指上文。《刘歆传》:“夫可与乐成,难与虑始,此乃众庶之所为耳。”“此”字重指上文。《管晏列传》:“礼、义、廉、耻,是谓四维。”“是”字总指四名。
又或句中止词先置句首、而于动字后以 “之”字重指者,亦可附于同次之列。以两者所指同一事,又同一次也。
《僖二十八》:“险阻艰难,备尝之矣。”“之”指词,重指 “险阻艰难”也。故“险阻艰难”既为止词,而置先句首者此也。下同。又:“汉阳诸姬,楚实尽之。”之”与上同。《论》:“诗三百,一言以蔽之。”“之”指 “诗三百”也。又:“圣人,吾不得而见之矣。” “之”指 “圣人”。《燕策》: “死马且买之五百金,况生马乎?”“之”指 “死马”。《汲郑列传》:“大将军青侍中,上踞厕而视之。”之”指侍中。《送陈秀才彤序》:“颍川陈彤,始吾见之杨湖南门下。”“之”指陈彤。重修滕王阁记》:“其江山之好,登望之乐,虽老矣,如获从公游,尚能为公赋之。”“之”指句首 “江山之好”与 “登望之乐”也。《管晏列传》:“管仲,世所谓贤臣,然孔子小之。” “之”指管仲。
由是,凡句中主次或偏次先置句首、而后以 “其”字重指者,亦此例也。
《老庄列传》: “鸟,吾知其能飞;鱼,吾知其能游;兽,吾知其能走。”三 “其”字皆为主次,各指句首 “鸟”“鱼”“兽”三名字也。《获麟解》:“角者,吾知其为牛”云云。同上。《骈拇》:“故此数子,事业不同,名声异号,其于伤性、以身为殉,一也。”“此数子”者,空置句首,不属下文,“其”字在主次重指之。《孟》:“梓匠轮舆,其志将以求食也。”“梓匠轮舆”,空寄句首,与下文无涉,“其”字偏次重指之。《论》:“回也,其心三月不违仁。”同上。《送杨少尹序》:“今杨与二疏,其意岂异也?”“其”字同上。《冯唐列传》: “冯唐者,其大父赵人,父徙代,汉兴,徙安陵。”“其”字偏次,重指冯唐也。后论句法加详。
更有名、代等字连书而意平列者,概用 “与”“及”“以及”为连及之辞,今附记于此。以平列名、代诸字,所指或异,而所次尽同也。
《论》:“子罕言利与命与仁。”“利”“命”“仁”三事平列,皆同为 “言”之宾次,而以 “与”字连之。《齐物论》: “然则我与若与人,俱不能相知也,而待彼也耶?”“我”“若”两字,代字也, “人”,名也,今以 “与”字连之。《原道》:“仁与义为定名,道与德为虚位。”“仁” “义” “道” “德”连书,间以 “与”字。《逍遥游》:“蜩与学鸠笑之曰。”“与”字以连“蜩”“鸠”两鸟。《论》:“夫子之言性与天道,不可得而闻也。”“性”“天道”,两名也,“与”以连之。《刑法志》:“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,皆不为奴。”“与”字以连诸色人也。《隐元》:“生庄公及公叔段。”“及”字连两本名。《酷吏列传》:“汤掘窟,得盗鼠及余肉。”“及”字所以连“鼠”“肉”也。又:“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,调护之尤厚。”“及”字以连 “故人子弟”与 “贫昆弟”也。《大宛列传》:“骞因分遣副使使大宛、康居、大月氐、大夏、安息、身毒、于寘、扞冞及诸旁国。”“及”字以连 “诸旁国”与以上平列之国名也。《赵充国传》: “羌虏故田及公田,民所未垦,可二千顷以上。”“及”字以连“故田”与 “公田”也。《平原君列传》:“平原君相赵惠文王及孝成王。”“及”字以言所相之两王也。《霍光传》:“显及禹、山、云自见日侵削。”“及”字以连母子也。《项羽本纪》:“所以遣将守关者,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。”“出入”“非常”作两名用,“与”以连之,犹云 “备他盗出入之路与非常之事”也。《老庄列传》:“去子之骄气与多欲,是皆无益于子之身。”“与”字以连 “骄气”“多欲”也。《项羽本纪》:“每吴中有繇役及丧,项梁常为主办,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。”两 “及”字皆以连诸名也。《文三》:“秦伯伐晋,济河焚舟,取王官及郊。”“及”字以连两地名也。由是观之,凡记事之文,概以 “及”为连,故《左传》 《史》 《汉》辄用之;而论事之文,概用 “与”字。《论小功不税书》:“亲则叔父之下殇,与适孙之下殇,与昆弟之下殇。”两“与”字递连诸色 “下殇”也。《赵充国传》:“留弛刑应募及淮阳、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,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。”三色人名字稍长,则参用“与”“及”两字以连之。《孔公墓铭志》:“亲戚之不仕与倦而归者,不在东阡在北陌,可杖履来往也。”“与”字以连两读也。《送温处士序》:“自居守河南尹以及百司之执事与吾辈二县之大夫,政有所不通,事有所不明,奚何考德而问业焉?”三色人名字稍长,则参用 “以及”“与”字为连也。《毛颖传》:“自结绳之代以及秦事,无不纂录;阴阳、卜筮、占相、医方、族氏、山经、地志、字书、图画、九流、百家、天人之书,及至浮图、老子、外国之说,皆所详悉。”凡历数诸项,则用 “以及”“及至”为连,亦无不可。
古籍中 “若”“如”两字,间代 “与”字以连诸名者;然非其常。“以”字之代 “与”字也,仅矣。
《成十六》:“我若群臣,辑睦以事君多矣。”犹云 “我与群臣”也。《儒林传》:“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,辄罢之。”“若”犹 “与”也。《赠张童子序》:“然后升于州若府。”言 “州与府”也。《襄十三》:“请为灵若厉。”言 “灵与厉”也。《仪礼·乡饮酒礼》:“公如大夫入。”言 “公与大夫”也。《论》:“方六七十如五六十,而非邦也者?”言 “与五六十”也。《虞卿传》:“赵王问楼缓曰:‘予秦地何如毋予,孰吉?’”言 “予与毋予”也。《昭二十六》:“凡有季氏与无,于我孰利?”此以 “与”字以连 “有”“无”季氏之两事也。《孟》:“得之为有财。”“为”亦解作 “与”字。《送杨少尹序》: “道边观者亦有叹息知其为贤以否?” “以否”者,犹云 “与否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