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次三之二
二、偏次
凡数名连用而意有偏正者,则正者后置,谓之正次;而偏者先置,谓之偏次。偏次之用,不能枚举。
有以言正次之所属者:
《秋水》:“且吾尝闻少仲尼之闻而轻伯夷之义者。”犹云 “仲尼所有之闻,伯夷所有之义”也。故“其闻”属于仲尼,“其义”属于伯夷也。《贾谊传》:“元王之子,帝之从弟也。”犹云 “元王所有之子,即帝所有之从弟”也,亦此属于彼之意。《淮阴侯列传》: “夫随厮养之役者,失万乘之权,守儋石之禄者,失卿相之位。”“万乘之权”者,王侯所有之权也,“卿相之位”者,公卿所有之位也。《孟》:“仲尼之徒,无道桓文之事者。”义与上同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耳目欲极闻色之好,口欲穷刍豢之味。”犹云 “声色所关之好,刍豢所有之味”也。
有以言所有之度数者:
《货殖列传》:“夫千乘之王、万家之侯、百室之君,尚犹患贫,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!”“千乘”“万家”“百室”者,以别王侯君公国之大小也。《王尊传》:“一郡之钱,尽入辅家。”“一郡”者,以言钱之多也。《叔孙通传》:“千金之裘,非一狐之腋也。”“千金”者,言裘之价也。《梅福传》:“秩以升斗之禄,赐以一束之帛。”“升斗”言禄之度,“一束”言帛之数。《平原君列传》:“毛先生以三寸之舌,彊于百万之师。”“三寸”言小,“百万”言多,皆度数也。
有以言其形似者:
《宣四》:“是子也,熊虎之状,而豺狼之声。”言状如熊虎,声如豺狼也。《屈原列传》:“秦,虎狼之国,不可信,不如无行。”言秦国如虎狼也。《胠箧篇》:“虽有轩冕之赏弗能劝,斧钺之威弗能禁。”言赏以轩冕,威以斧钺也。《伯夷列传》:“非附青云之士,安能施于后世哉!”言士如青云之高也。
有以言其地者:
《贾谊列传》:“秦孝公据殽函之固,拥雍州之地。”“殽”“函”言所据之固,“雍州”言所拥之地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嗟,土室之人,顾无多辞。”“土室”者,言其处也。凡《春秋》所言齐侯、鲁侯、晋侯、吴子者,皆此类也。
有以言其时者:
《徐无鬼》:“庶人有旦暮之业则勤。”“旦暮”者,言业之时也。《荀子·荣辱篇》:“行其少顷之怒,而丧终身之躯。”“少顷”“终身”,皆言时也。《赵充国传》:“赍三十日食。”“三十日”者,言所赍之粮可食三十日,言其时也。
更有言其故、其分、其效者。总之,凡名字之用,非正意者,皆先置而为偏次也。
偏正两次之间,“之”字参否无常。惟语欲其偶,便于口诵,故偏正两奇、合之为偶者,则不参“之”字。凡正次欲求醒目者,概参 “之”字。《孟》:“天时不如地利,地利不如人和。”犹云“天之时”,“地之利”,“人之和”也,而偏正各次皆奇,合而为偶,故不参 “之”字,便于口诵。又:“既竭目力焉”,“既竭耳力焉”,“其事则齐桓晋文”,“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”,“君十卿禄”,又“天位”“天禄”“天爵”“人爵”“冬日”“夏日”“鼎肉”“舆薪”等语,偏正字奇,皆不参 “之”字。《应帝王》: “无为名尸,无为谋府,无为事任,无为知主。”又:《赵世家》:“毋为怨府,毋为祸梯。”以上所引,偏正两次皆奇字也,而偏次之用,一如静字,合于正次,以成一语,故不参 “之”字也。《孟》:“仁之实,事亲是也;义之实,从兄是也。”“仁”“义”“实”三奇字,此言 “仁义之实”,欲其醒目,故参 “之”字。又:“禹之声尚文王之声。”“禹之声”,其义同上。《宣十二》:“君之惠也,孤之愿也。”又:“参之肉,将在晋军,可得食乎?”其义同上。若在句中,偏正两奇而与动字介字相连者,概参 “之”字以四之。《孟》:“长君之恶其罪小,逢君之恶其罪大。”“君”“恶”两奇,上连 “长”字,参 “之”字以四之。又:“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不食也,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不居也。”“兄之禄”“兄之室”,上连 “以”字,则四矣。又:“去则穷日之力而后宿哉。”“日之力”,解同上。又:“而居尧之宫,逼尧之子,是篡也,非天与也。”亦同上。《两粤传》:“寡人之妻,孤人之子,独人父母。”“人之妻”上合 “寡”字, “人之子”上合“孤”字,皆以四之,故 “独人父母”一句,已四矣,不加 “之”字。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汉王复兴兵而东,侵人之分,夺人之地。”“人之分”,“人之地”,同上。《游侠列传》:“解姊子负解之势,与人饮,使之嚼,非其任,强必灌之。”“解之势”解如上。诸上所引,凡参 “之”字者,虽为偶语计,而亦所以使正次之字更为醒目也。至 “恻隐之心,仁之端也;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”。犹云 “仁德中之一端,义德中之一端”,必参 “之”字,正义方明。
又或偏次字偶而正次字奇,与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,概参 “之”字以四之。其或偏正两次皆偶者亦然,不参者非常例也。
偏次字偶正次字奇者:《孟子》“三里之城,七里之郭”“封疆之界”“山溪之险”“兵革之利”“由百世之后,等百世之王”“三年之丧,齐疏之服,甗粥之食”“颜色之戚,哭泣之哀”等语,不可仆数。《天道》:“圣人之心静乎,天地之鉴也,万物之镜也。”《叔孙通传》:“千金之裘,非一狐之腋也;台榭之榱,非一木之枝也;三代之际,非一士之智也。”《东方朔传》:“尽狗马之乐,极耳目之欲,行邪枉之道,径淫辟之路,是乃国家之大贼,人主之大蜮。”《齐策》:“夫权藉者,万物之率也,而时势者,百事之长也。”以上皆参 “之”字以四之也。
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:《孟》: “夫仁,天之尊爵也,人之安宅也。” “天”“人”偏次字奇,其正次字偶,参 “之”字以四之。又:“子之兄弟,事之数十年。”又:“夫夷子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,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?”又:“今有受人之牛羊而为之牧之者。”又:“太甲颠覆汤之典刑。”又:“问国之大禁。”诸所引 “子之兄弟”“邻之赤子”“人之牛羊”“汤之典刑”“国之大禁”,皆参 “之”字以四焉。《左传》:“民之情伪,尽知之矣。”又:“冀之北土,马之所生。”又:“郑人怒君之疆场。”等语,亦此类也。
至正偏两次皆偶者亦然。《孟》:“孟子之后丧逾前丧。”“孟子”与 “后丧”,偏正两次皆偶,亦参 “之”字,所以别也。又:“不告于王,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。”“吾子之禄爵”同上。又:“千岁之日至,可坐而致也。”又:“一乡之善士”与“天下之善士。”又:“居天下之广居,立天下之正位,行天下之大道。”等语,皆此例也。《商君列传》:“千人之诺诺,不如一士之谔谔。”“诺诺”“谔谔”状字而用如名者。《韩非列传》:“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。”“所说”“所敬”,有偏正之意,用如名字,前已言矣。《封禅书》:“高祖之微时,尝杀大蛇。”《成三》:“三代之令主,皆数百年保天之禄。”《叔孙通传》:“叔孙通诚圣人也,知当世之要务。”《汲郑列传》:“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,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。”《祭十二郎文》:“虽万乘之公相,吾不以一日辍汝而就也。”上引四节内,偏正次偶者,皆参 “之”字。
《十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上大夫董仲舒,推 《春秋》义,颇著文焉。”不曰 “推《春秋》之义”。《封禅书》: “其后百有余年,而孔子论述六艺传。”不曰 “六艺之传”。《平准书》:“咸阳齐之大煮盐,孔仅南阳大冶,皆致生千金。”不曰 “南阳之大冶”。《萧相国世家》:“以何具得秦图书也。”不曰 “秦之图书”。《张释之列传》:“人之无道,乃盗先帝庙器。”不曰 “先帝之庙器”。《陆贾传》:“遣陆生为饮食费。”不曰 “饮食之费”。《东方朔传》:“又坏人冢墓,发人室庐。”不曰 “人之冢墓”,“人之室庐”。《淮阴侯传》:“臣请言大王功略。”不曰“大王之功略。”《李将军列传》:“青欲上书报天子军曲折。”不曰 “军之曲折”。《陆贾传》:“为社稷计,在两君掌握耳。”不曰 “社稷之计”“两君之掌握”者,大率偏正诸次,合并上下文字已偶矣,如加 “之”字,又复数奇。如 “为社稷计”“发人室庐”“为饮食费”“秦图书也”“推春秋义”等语,皆四字矣,词意颇足,故不加 “之”字。至如 “报天子军曲折”,“论述六艺传”等句,不间 “之”字,语方遒劲。
等句也,《史记》有 “之”字而《汉书》故删去者,指不胜屈。今录数则以示一斑,学者可自证也。《史记》云:“夫陛下以一人之誉而召臣,以一人之毁而去臣,臣恐天下有识者闻之,有以窥陛下也。”《汉书》云:“夫陛下以一人誉召臣,一人毁去臣”云云。《史记》云:“且仆楚人,足下亦楚人也,仆游扬足下之名于天下,顾不重耶!”《汉书》云:“且仆与足下俱楚人,使仆游扬足下名于天下,顾不美乎!”《史记》云:“夫以一赵尚易燕,况以两贤王左提右挈,而责杀王之罪,灭燕易矣。”《汉书》云: “而责杀王罪,灭燕易矣。”《史记》云:“此亦天亡秦之时也。”《汉书》云:“此亦天亡秦时也。”《史记》云:“陈余为将,将卒数万人,而军巨鹿之北,此所谓河北之军也。”《汉书》云:“陈余将卒数万人,军巨鹿北,所谓河北军也。”《史记》云:“宋义论武信君之军必败。”《汉书》云:“宋义论武信军必败。”由是观之,“之”字加否无定例,《汉书》删改《史记》数字,则成《汉》文,此笔削之妙也。
若如偏次平列多字、字数皆偶、而正次惟一奇者,概加 “之”字以为别,正次字偶者,则无常焉。
《孟子》:“谓棺椁、衣衾之美也。”“棺椁”“衣衾”两偏次平列,犹云 “棺椁之美与衣衾之美”也。“美”字奇而用如名者,今为正次,前加 “之”字以自别也。又《孟子》:“管仲、晏子之功”“兽蹄、鸟迹之道”“悦周公、仲尼之道”“杨朱、墨翟之言”“岂不欲有夫妻、子母之属哉”“无城郭、宫室、宗庙、祭祀之礼”“是舍箪食、豆羹之义也”“鸡、豚、狗、彘之畜”等句,皆此例也。《平准书》:“而山川、园池、市井、租税之入,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,皆为私奉养焉。”《毛颖传》:“自结绳之代以及秦事,无不纂录,阴阳、卜筮、占相、医方、族氏、山经、地志、字书、图画、九流、百家、天人之书,及至浮图、老子、外国之说,皆所详悉。”《十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及如荀卿、孟子、公孙固、韩非之徒,各往往据摭 《春秋》之文以著书。”《萧相国世家》:“诸将皆争走金帛、财物之府分之,何独先入收秦丞相、御史律令、图书藏之。”又:“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、户口多少、强弱之处、民所疾苦者,以何具得秦图书也。”《隐二》:“涧、溪、沼、沚之毛,苹、蘩、蕰、藻之菜。”《在宥篇》:“于是乎天下始乔诘卓鸷,而后有曾、史、桀跖之行。”《礼书》:“是以君臣、朝廷、尊卑、贵贱之序,下及黎庶、车舆、衣服、宫室、饮食、嫁娶、丧祭之分,事有宜适,物有节文。”《东方朔传》:“征天下举方正、贤良、文学、材力之士。”《赵世家》:“变服骑射,以备燕、三胡、秦、韩之边。”《答侯继书》:“至于礼乐之数,阴阳、土地、星辰、方药之书,未尝一得其门户。”以上所引,皆正次一字而偏次平列者,各参“之”字以别也。
《孟》:“秦、楚之坚甲利兵。”偏次偶而正次四字平列,参以 “之”字以相别。又:“王子宫室、车马、衣服,多与人同。”“王子”偏次,其正次三耦平列,又不参 “之”字矣。《十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七十子之徒,口授其传指,为有所刺讥、褒讳、挹损之文辞,不可以书见也。”“文辞”正次字偶,其偏次四字先之,间以 “之”字。《应科目时与人书》:“盖非常鳞、凡介之品汇、匹俦也。”“常鳞”与 “凡介”皆偏次平列,合成四字,其正次亦然。中间 “之”字,文气方不促也。而《齐策》:“夫驽马、女子筋力骨劲,非贤于骐骥、孟贲也。”犹云 “驽马、女子之筋力骨劲”也,不间 “之”字而句意亦明。《陆贾传》:“足下中国人,亲戚昆弟坟墓在真定。”不曰 “亲戚昆弟之坟墓”而语气更足。故正次字偶者, “之”字加否无常,要以便于口诵为则耳。
有两三偏次转相属者,“之”字参否无定。大约诸次字奇者概参 “之”字,奇偶不一者无定例也。
《檀弓》:“南宫滔之妻之姑之丧。”前三名皆偏次,递转相属,其后各加 “之”字以为别。而经籍中如此句法,实所罕见。《孟》:“齐东野人之语。”犹云 “齐东之野人之语”。前两偏次递属,不参 “之”字。《魏其传》:“魏其侯窦婴者,孝文后从兄子也。”犹云 “孝文后之从兄之子”也。又:“所镇抚多有田蚡宾客计策。”犹云 “田蚡之宾客之计策”也。《霍光传》:“今丞相用事,县官信之,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。”犹云 “大将军之时之法令”也。《刺客列传》:“得赵人徐夫人匕首。”犹云“得赵人之徐夫人之匕首”也。《游侠列传》:“解姊子负解之势,与人饮。使之嚼,非其任,强必灌之。”犹云 “解之姊之子”也。上引五节,两偏次与正次皆辗转相属,皆无 “之”字为间而句意亦明。此古人用笔简洁。若今人正次之先,必加“之”字,曰 “孝文后从兄之子”“田蚡宾客之计策”“大将军时之法令”“赵人徐夫人之匕首”“解姊之子”,则文气弱矣。《张释之列传》:“其后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。”犹云 “高庙坐前之玉环”。《张中丞传后叙》:“又不载雷万春事首尾。”犹云“雷万春事之首尾”。所引两节,三次递属,皆不参 “之”字,义与上同。
凡言约分,母数偏次,子数正次,若母子皆名者,概参 “之”字。母为名字而子为静字,或为代字,与母子皆非名者,“之”字加否,无常例也。
《孟》:“恻隐之心,仁之端也;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;辞让之心,礼之端也;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。”“仁之端”者,犹云 “仁德中之一端”也,“仁”为母而 “端”为子,故参 “之”字以有别也。余同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匈奴人众,不能当汉之一郡。”“汉之一郡”者,汉郡中之一郡也。又:“乃解围之一角。”“围之一角”者,四围之一角也。皆约分也。《律历志》:“一月之日,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。”犹云 “月行白道一周,合当二十九日又一日八十一分中之四十三分,即谓一日分为八十一分,而白道一周合当二十九整日又日之四十三分也。“四十三分”者,数名也,今为子,“日”为母,中间 “之”字以别之。《孟》:“乐正子,二之中,四之下也。”两约分,皆静字也,中间 “之”字。又:“其实皆什一也。”犹云 “什分中之一”,母子皆数,不参 “之”字。凡约分子母皆数名者详后。《平准书》:“输其家半助边。”“家半”者,家产之半也。“家”,名而母也,“半”者,静字而为子也,不参 “之”字,其义亦同。
又约分,母为名而子为约指代字者,前已详矣。子为接读代字者,则“之”字参否无定。《文十三》:“请东人之能与二三有司言者,吾与之先。”“东人”,母而名也,“能与二三有司言者”,接读代字也。犹云 “请东人中之能若是者”,中间 “之”字以为别。《大宛列传》:“而立宛贵人之故待遇汉使善者名昧蔡,以为宛王。”犹云 “宛贵人中之善遇汉使者”也,亦加 “之”字以为别也。《平原君列传》:“与食客门下有勇力文武备具二十人偕。”犹云 “与食客中之二十人偕”也,不参 “之”字。《魏其侯传》:“举适诸窦宗室毋节行者,除其属藉。”诸窦宗室中之毋节行者。又:《汲郑传》:“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。”犹云 “贾人与市者中坐当死者五百余人”。《高帝纪》:“徒中壮士愿从者十余人。”犹云 “徒中壮士之愿从者”也。原文皆不参 “之”字,其辞义亦不因之而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