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示代字二之六
四、指示代字
指示代字者,所以指明事物以示区别也。其别有四:一以逐指者,二以特指者,三以约指者,四以互指者。
一、逐指代字,惟 “每”“各”二字,其用不同。 “每”字概置于名先,“各”字概置于其后,间或无名而单用。大抵事物不一,历叙之而见烦,今有以 “每”之,则无事历叙,而其事物之名,正如逐一指之矣。“每”“各”二字而为宾次,先所宾者常也。
《论》:“子入太庙,每事问。”所问之事不一,附以 “每”字,即逐事问之也。“每”合于“事”,“事”在宾次,而位先焉。《孟》:“每人而悦之。”解同上。惟“悦”后加 “之”字以重指者,因有 “而”字间之也。《冯唐传》:“今吾每饭意未尝不在巨鹿也。”“每”字附 “饭”,犹云 “每次饭时”也,则 “饭”字可作动字观。如为名,则每饭先置者记时也,非以其为宾次之故,不可不辨。《三国·魏文帝纪》:“每一念至,何时可忘。”“每一”者,犹 “逐一”也,解与上同。“每”字单用无 “逐次”之意,或解如 “虽”字,或解如 “常”字,非此例也。《论》:“盍各言尔志。”“各言”者,每人言也。“各”字单用而在主次。《五帝本纪》:“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。”“各”字用如上。《霍光传》:“各自有时。”同上。《游侠列传》:“不可者各厌其意。”“各”在宾次而位先动字。《淮西事宜状》:“今若分为四道,每道各置三万人。”犹云 “每道应置各三万人”,“各”居宾次而先焉。《周勃世家》:“最从高帝得相国一人,丞相二人,将军二千石各三人。”“各三人”者,言每一辈有三人也。 “各”字单用于中,逐指以上两辈之人也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岁奉匈奴絮缯、酒米、食物各有数。”“各有数”者,言四物每一有定数也。“各”字用法同上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赤绨绿绢各四十匹。”同上,言定数也。《赵策》:“破赵则封二子者各万家之县一。”同上。
经史中凡遇逐指事物,有单用其名为代者,亦或有重言其名者,其重言者即所以每之也。
《养生主》:“良庖岁更刀,割也,族庖月更刀,折也。”“岁”“月”两字单用,即逐岁逐月之意。《养生主》:“泽雉十步一啄,百步一饮。”“十步”“百步”,即每十步每百步也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庶民农工商贾,率亦岁万息二千。”云 “每岁每万得息二千”。《许国公神道碑》:“使日月至。”又云:“我代与田氏约相保援。”犹云 “每日每月遣使来”也,又犹云 “我世世代代与田氏约相保援”也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米石至万。”犹云 “米每石价至万”也。《孔公墓志铭》:“自海抵京师,道路水陆递夫积功,岁为四十三万六千人。”“岁”字同上。《送韩侍御序》:“秋果倍收,岁省度支钱千三百万。”“岁”字解如前。
《陆贾列传》:“分其子,子二百金。”犹云 “分与其子,每子各得二百金”。重言 “子”字,上“子”,诸子也,下 “子”,每子也。《卫将军列传》: “封三子为侯,侯千三百户。”重言 “侯”字,上 “侯”,爵名也,下 “侯”,每之也。《货殖列传》:“千亩,亩钟之田。”犹云 “千亩之田,必每亩可得一钟者”,非常田可比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故其战,人人自为趣利。”两 “人”字同意,重之者,每之也。《十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鲁君子左邱明,惧弟子人人异端,各安其意,失其真,故因孔子 《史记》具论其语,成 《左氏春秋》。”“人人”重言同上。下用 “各”字者,叠指也。
二、特指代字,前置于名,所以明注意之事物也,“夫”“是”“若”“彼”“此”诸字是也。
凡确有所指而必为提明者,则用 “夫”字。“夫”字或合本名,或合公名,或前乎一读皆可。经生家误以 “夫”字为提倡之连字,盖未知夫 “夫”字之位,在句首者其常,而在句中者亦数见也。
《尔雅》郭《叙》:“夫《尔雅》者”,邢《疏》云:“夫者,发语辞,亦指示语。”盖近之矣。《隐四》:“夫州吁阻兵而安忍。”其下又云:“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。”两 “夫”字先于本名。论者注意 “州吁”,故以 “夫”字提明而特指焉。此 “夫”字合本名而置句首者。《昭七》: “日君以夫公孙段为能其事而赐之州田。”夫先本名而在句中,惟以指示耳。《日者列传》:“此夫老子所谓上德不德,是以有德。”同上。《僖二十四》:“夫袪犹在,女其行乎!”“袪”公名,“夫”先之,以指当日所断之袪也。此置句首,亦所以为发语辞也。《论》:“夫人不言,言必有中。”“人”虽公名,“夫”先焉,特指所语者。《孟》:“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。”“士”公名,“夫”先焉,以指一类之士。《考工记》:“夫人而能为镈也。”亦以指一类之工人也。又 “夫”字亦可解作 “此”字。《成十六》:“夫二人者,鲁国社稷之臣也。”与《隐四》:“此二人者,实弑寡君,敢即图之。”“此”“夫”二字,语气相同。上引 “夫”字皆先公名而冠句首者。《宣二》:“公嗾夫獒焉。”“獒”公名,“夫”先之,以指灵公自豢之獒。《孟》:“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。”“礼”公名,先以 “夫”字,特指以上所引之礼。《论》:“是故恶夫佞者。”“夫佞者”,特指子路。《祭义》:“忌日不用,非不祥也,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。”“夫日”者,“此日”也,特指忌日而言。《论》:“非夫人之为恸而谁为?”“夫人”指颜渊。《田子方》:“若夫人者,目击而道存矣。”“夫人”,特指所语之人。《僖三十》:“微夫人之力不及此。”“夫人”,特指秦穆公也。上引 “夫”字皆先公名而位句中者。《檀弓》:“予恶夫涕之无从也。”“涕之无从也”读也,“夫”先之,以志所恶也。《齐策》:“乃歌夫长铗归来者也。”“长铗归来”,所歌之语,“夫”先之,所以为指也。《论》:“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。”此 “夫”字直贯一读。《大宗师》:“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弗可得也。”“使我至此极者”乃 “思”之止词,“夫”先之,特指“思”之所志也。《答崔立之书》:“设使与夫今之善进取者,竞于蒙昧之中,仆必知其辱焉。”“今之善进取者”一读, “夫”字冠之,所以特指此类之人也。上引“夫”字,皆冠于读首以为特指者。由是观之,凡公名前有静字或有偏次以成一顿者,与凡静字代字用如名者,皆可加以 “夫”字。《文十三》:“请东人之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。”“有司”名也, “二三”静字也,而 “夫”字冠之。《徐无鬼》:“不闻夫越之流人乎。”此名前有偏次而 “夫”字冠之者。《论》: “夫我则不暇。”此代字前加 “夫”字者。《荀子·解蔽篇》:“不以夫一害此一。”此 “夫”合静字者,可解如 “彼”字,犹云 “不以彼一害此一”。如是,《郑语》:“夫其子孙,必光启土。”《楚语》:“夫其有故。”两 “夫”字皆可作 “彼”字解。若 “夫”字单用而解如 “彼”字者,则为指名代字矣。
“是”“此”“若”三字,先于公名,所指皆当前者,非当前者,间以 “彼”字先之。
“是”“若”“此”三字,先乎公名,则在偏次,前论指名代字已引证矣。《昭四》:“有是三者,何乡而不济?”“三者”用如公名,前以 “是”字,以指示焉。《论》:“丘何为是栖栖者与?”“栖栖者”用如名字,加 “是”以特指焉。《颜氏家训》:“吕尚之儿,如不为上,赵壹之子,傥不作一,便是下笔即妨,是书皆触也。”“是书”者,犹云 “凡是书札皆犯讳”也,与此所云“是”字不类。《封禅书》:“诸此祠皆太祝常主。”“诸此祠”者,前叙之祠也。《酷吏列传》:“其治狱所排大臣自为功,多此类。”“此类”者,指上文所叙之事也。《酷吏列传》:“非此母不能生此子。”“此母”“此子”者,指彼此确有所似也。《张释之列传》: “此两人言事曾不能出口。”“此两人”,指前叙之两人也。《魏公子列传》:“此子贤者,世莫能知。”同上。《人间世》:“使予也而有用,且得有此大也邪?”“此大也”,指上文所形木之广大。《论》:“君子哉若人,尚德哉若人!”“若人”者,此人也。《公·定四》:“楚人为无道,君如忧中国之心,则若时可矣。”“若时”者,此时也。《公·隐四》:“公子翚恐若其言闻乎桓。”“若其言”者,此其言也。
《刺客列传》:“彼秦大将擅兵于外,而内有乱,则君臣相疑。”此言秦将远在秦国,故冠 “彼”字以指焉。《商君列传》:“彼王不能用君之言任臣,安能用君之言杀臣乎?”“彼王”者,指魏王,不在当前也。《屈原列传》:“又怪屈原以彼其材从诸侯,何国不容,而自令若是。”“以彼其材”者,远指屈原生前之材也。《留侯世家》:“我欲易之,彼四人辅之,羽翼已成,难动矣。”“彼四人”者,指不在当前之人也。《李将军列传》:“而广身自射彼三人者。”“彼三人”者,非在近之人也。《师说》:“彼童子之师,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也。”此论传道之师,今以 “童子之师”为比,故冠以 “彼”字,示非指目前所论者也。而《诗经》之 “彼茁者葭”与“嘒彼小星”等句,皆明指其远者而言。
故所指而有远近先后之别者,别以 “彼”“此”二字,单用为常。
《酷吏列传序》:“由是观之,在彼不在此。”“彼”“此”,指前文所言远近两端也。《司马相如传》:“陛下患使者有司之若彼,悼不肖愚民之如此。”“彼”“此”二字所指,亦在上文所言先后两事。《秦楚之际月表序》:“以德若彼,用力如此,盖一统若斯之难也。”所指同上。《孟》:“在彼者皆我所不为也,在我者皆古之制也。”“彼”“我”亦犹 “彼”“此”,接指上文,次其先后也。《秦策》:“息壤在彼。”“彼”字单用,明指以前盟地,非如指名代字仅指所为语者,故列于此。
“此”“是”诸字单用,以指上文而为起词者,已详指名代字矣。先以“如”“若”诸字,如 “如此”“如是”“若斯”之类,则为表词,位在句末为常。先乎静字者,所以甚之也。“若”字单用,间亦训作 “如此”,非常解也。
《论》:“夫如是,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。”“夫如是”者,总言上之好礼义信也。“夫”起词,“如是”其表词也。《论语》用 “夫如是”三次,句法皆同。《孟》:“如此,然后可以为民父母。”“如此”亦指上文而为表词,其起词不言而喻,句法与 “夫如是”无异。《孟》:“其自任以天下之重如此。”“此”指上文伊尹推极其泽民之心无使一人之或遗也,今以 “如此”总指之而为表词,“其自任以天下之重”,读也而为起词。《酷吏列传》:“其欲荐吏,扬人之善,蔽人之过如此。”句法同上。《刑法志》:“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。”“若此”指上文,为表词,“其”字起词也。《刑法志》:“有君若是其贤也。”犹云 “有君其贤也若是”。“若是”乃表词也,今先乎静字,甚言其贤故云尔。《与陆员外书》:“待梁与王如此不疑也,梁与王举人如此之当也。”“不疑”静字,“当”字亦然。“如此”二字先之,所以甚之也。《韩非列传》: “夫事以密成而以泄败,未必其身泄之也,而语及其所慝之事,如是者身危。”犹云 “其人而如是也,其身危矣”。“如是”二字表词,“者”字其起词也,与 “夫如是”句法相同。《刑法志》:“夫以孝文之仁,平勃之知,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。”犹云 “以孝文之仁、平勃之知,而用刑之过,持论之谬,其甚也犹如此”云云,故 “如此”先乎 “甚”字者,所以甚之也。前节所引《司马相如传》与《秦楚之际月表序》可参观,则知 “如彼”“若斯”亦间用也。
《书》:“王曰: ‘尔惟旧人,尔丕克远省,尔知宁王若勤哉!’”“若勤”者,“若此勤”也。但曰 “若”者,省文也。《孟》:“以若所为,求若所欲。”犹云“以如此所为,求如此所欲”也。《礼书》:“人苟生之为见,若者必死,苟利之为见,若者必害。”索隐云: “人苟以贪生为见,不能见危致命,如此者必刑戮及身也”。《贾谊传》:“顽顿亡耻,奊诟亡节,廉耻不立,且不自好,苟若而可。”“苟若而可”者,言 “苟且如此而即可”也。
三、约指代字又分两种:一后乎名、代诸字而以之重指者,则与所指名代之字同次,盖重指者必与所指相同也。二后乎名代诸字而为其分子者,则常在正次,盖分子正次,分母偏次,乃约分之例也。凡约指代字之在宾次者,必先所宾焉。
《孟》:“人皆可以为尧舜,有诸?”“人”,名也,“皆”,约指代字,后乎名而重指之,同在主次,而为 “可”之起词。《孟》:“众皆说之。”“众”字亦约指代字也,“皆”重指之。余与上同。《封禅书》:“泾、渭皆非大川,以近咸阳,尽得比山川祠而无诸加。”“泾”“渭”两本名,“皆”字与 “尽”字重指焉,而与之同次。《哀十六》:“王与二卿士,皆五百人当之,则可矣。”“王与二卿士”诸名后以“皆”字,同在宾次,而为 “当”字止词,今先置焉。《叔孙通传》:“诸言盗者皆罢之。”“诸言盗者”,接读代字也,“皆”字后之,同在宾次,而为 “罢”字止词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朕与单于皆捐往细故。”“皆”字重指以前两名,同在主次。《萧相国世家》: “以何具得秦图书也。”“具”字重指 “图书”,言所得无遗也。先于“得”字者,先所宾也。《高帝纪》:“余悉除去秦法,吏民皆按堵如故。”“悉”字重指 “余”字,而两字皆 “除去”之止词,故先置焉,犹云 “其余秦法尽除去焉”。“皆”字重指 “吏民”两字。《陆贾传》:“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,难遍以疏举。”“遍”字重指前读而为 “疏举”止词,今先置者,先所宾也。《平准书》:“置平准于京师,都受天下委输。”“都”字重指委输之物,故在宾次,而先于“受”字者,先所宾也。《曹相国世家》:“举事无所变更,一遵萧何约束。”“一”字,皆也,悉也,犹云 “悉遵萧何所约束者”。《高闲上人书》: “可喜可憎,一寓于书。”犹云“凡可喜可憎之事,尽寓于书”也。《新修滕王阁记》: “洪、江、饶、虔、吉、信、抚、袁,悉属治所。”“悉”字总指上八府也。又:“公至之日,皆罢行之”“皆”字重指上文而为 “罢”字止词。《答崔立之书》:“若都不可得云云。”“都”字亦重指上文之事。《许国公神道碑》:“悉有其舅司徒之兵与地。”“悉”者,重指下文之兵与地也,今先于 “有”字,所谓先其所宾也。《淮西事宜状》:“据行营所追人额,器械弓矢一物已上,悉送行营,充给所召募人。”“悉”者,重指一物已上之器械弓矢也,亦即 “送”字止词而先置焉。《圬者传》:“其他所以养生之具,皆待人力而后完也,吾皆赖之。然人不可遍为,宜乎各致其能以相生也。”第一 “皆”字重指 “具”字,并在主次。以后 “皆”字与 “遍”字,亦指 “养生之具”,同在宾次而皆先焉。《赵策》:“今大王垂拱而两有之,是臣之所以为大王愿也。”“两”字重指上文,位于宾次而先焉。《科斗书后》:“天下之欲铭述其先人功行、取信来世者,咸归韩氏。”“咸”,皆也,解与前同。以上所引约指代字,与所指同次者。
《孟》:“诸侯多谋伐寡人者。”犹云 “诸侯之中多有谋伐寡人者”,“多”字正次,“诸侯”偏次,犹分子与分母然。《孟》:“晋国,天下莫强焉。”犹云 “天下之国无强于晋国者”。《平准书》:“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”“多”者,指商贾中有多人也。叔孙通传》:“尽问诸生,诸生或言反,或言盗。”“或”者,指上诸生中有其人也。《高帝纪》:“相人多矣,无如季相。”“无”者,于所相多人之中无人如季相者。《成十六》:“各顾其后,莫有斗心。”“莫”者,无人也。《张耳陈余列传》:“赵人多为张耳陈余耳目者,以故得脱出。”“多”者,赵人中有多人也。《项羽本纪》:“诸侯军救巨鹿下者十余壁,莫敢纵兵。”“莫”者,十余壁之中无一军也。《淮阴侯列传》:“项王所过,无不残灭者。”“无”者,项王所过之处,无一处不为所残灭也。《东方朔传》:“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衒鬻者以千数。”“多”者,四方士中有多人也。《贾山传》:“雷霆之所击,无不摧折者。”犹云 “雷霆所击之物无一物不为摧折”也。《送杨少尹序》:“道路观者,多叹息泣下,共言其贤。”“多”者,观者中不止一人也。《孟》:“二王吾将有所遇焉。”“有”者,二王中有一也。以上所引约指代字皆为分子者。
又 “等”字用于平列诸名之后,以概夫同类而未列者,“诸”字则先于同类诸名,且可先乎一读者,凡皆用为统括之辞耳。
《萧相国世家》:“今虽亡曹参等百数,何缺于汉?”“等”字后于曹参本名,犹云“凡与曹参相似之人”也。《魏其传》:“是以窦太后滋不悦魏其等。”“等”者,非魏其一人,故言 “等”以括之。《酷吏列传》:“天下所少,宁贾姬等乎?”“等”者,贾姬之类也。《萧相国世家》: “臣等身披坚执锐,多者百余战,少者数十合。”“等”者,不止臣一人也。《为人求荐书》:“如某等比。”解同上。
《封禅书》:“诸明年、凡山他名祠,行过则祠,行去则已。”“诸”字统指之辞,举明年、凡山以统其余也。此 “诸”字置先于名。又:“泾、渭皆非大川,以近咸阳,尽得比山川祠,而无诸加。”“诸”字亦先于名,“加”者,即上文诸祠所加之异数也。《匈奴列传》:“诸引弓之民,并为一家。”“诸”字同上。《宣帝纪》:“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,勿繇事。”“诸”字先于一读,犹云 “凡人之有大父母与父母丧者,可免役”也。《叔孙通传》:“诸言盗者皆罢之。”解同上。《魏其列传》:“贵戚诸有势在己之右,不欲加礼,必陵之。”犹云 “贵戚中凡有势而在己之右者,不礼焉而必陵之”。又:“诸所与交通,无非豪杰大猾。”“诸”字同上,并弁于读,犹云 “诸所与交通者”。
至 “凡”“虑”与 “大凡”“大抵”“大要”“大归”以及 “亡虑”“都计”诸字,皆用以为总括之词,亦可列诸约指代字。
《诗》:“凡今之人,莫如兄弟。”《孟》:“故凡同类者,举相似也。”《陆贾传》:“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征,凡著十二篇。”“凡”字三,句法各异,而如《说文》所云 “为最括之词者”,一也。《高帝本纪》:“凡吾所以来,为父老除害,非有所侵暴,毋恐。”此 “凡”字亦总括之意,先置。《万石君传》:“于是景帝曰:‘石君及四子皆千石,人臣尊宠,乃举集其门,’凡号奋为万石君。”此 “凡”字乃合计之也,犹云 “五各二千石,合计为万石”也。《上于相公书》:“自幕府至邓之北境,凡五百余里,自庚子至甲辰,凡五日。”两 “凡”字亦合计之意。《伯夷颂》:“今之所谓士者,一凡人誉之,则自以为有余,一凡人沮之,则自以为不足。”“凡人”者,常人也,不在此例。《荀子·荣辱篇》:“故与人善言,暖于布帛,伤人之言,深于矛戟。故薄薄之地,不得履之,非地不安也,危足无所履也,凡在言也。”“凡”者,皆也,举也,谓祸福在于言也。
“虑”字,《汉书·贾谊传》最习用: “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。”又:“一二指搐,身虑亡聊。”又:“逐利不耳,虑非顾行”也。又:“至于俗流失,世坏败,因恬而不知怪,虑不动于耳目,以为自适然耳。”诸 “虑”字师古皆训为 “念虑”之 “虑”,似未是。经生家解作 “率辞”,犹云 “大率”也。《荀子·议兵篇》:“其所以接下之百姓者,无礼义忠信焉,虑率用赏庆刑罚势诈,除阨其下,获其功用而已矣。”“虑率”二字,重言也,古书多有叠用两字同意者。高邮以“焉虑”连读,解作 “亡虑”者,未免牵合,不知 “无”字后大率煞以 “焉”字,见后。
古人以 “凡”“虑”等字单用,不足以见总括之意,于是加以 “大”字,冠以 “亡”字,而 “大抵”“大要”“大归”亦浸用矣。《吴世家》:“大凡从太伯至寿梦,十九世。”大凡者,总计之也。《平准书》:“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。”“大率”者,大概之意。《礼书》:“至于高祖光有四海,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,大抵皆袭秦故。”“大抵”者,亦辜较而概之之词。《礼乐志》:“大氐皆因秦旧事焉。”“抵”“氐”同字。《王莽传》:“大归言当代汉有天下云。”《陈万年传》:“具晓所言,大要教咸谄也。”“归”是收束之所,“要”是总括之区,与上引 “抵”字亦所止之处,皆同义也。《食货志》:“天下大氐无虑皆铸金钱矣。”“大氐”“无虑”与 “皆”字,三语同义。
由是而《孟子》“此其大略也。”《货殖传》“此其大较也。”又:“大体如此矣。”与《后汉·袁术传》“天命符验,可得而见,未可得而言也,然大致受大福者,归于信顺乎。”所谓 “大略”“大较”“大体”“大致”为表词为起词者,并是 “大概”“大都”“大凡”“大段”总括之意。又《史记·荆燕世家》:“臣观诸侯王邸第百余,皆高祖一切功臣。”又《汉书·平帝纪》:“吏在位二百石以上,一切满秩如真。”又《路温舒传》:“婾为一切。”又《诸侯王表》:“秦据势胜之地,骋狙诈之兵,蚕食山东,壹切取胜。”又《张敞传》:“偷长曰:‘今一旦召诣府,恐诸偷惊骇,愿壹切受署。’”与《大学》“自天子以至于庶人,壹是皆以修身为本。”朱注云:“壹是,一切也。”诸所引 “一切”,《索隐》解作 “一例同时”者,师古解为 “权时之事,如刀切物,苟取整齐,不愿长短纵横”者,亦有解作 “权宜之辞”者。愚案:“一切”者,亦约计辜较之意,其用法与约指代字相似,故附识焉。
四、互指代字,必合动字,以明其互为宾主也。盖动字之行,有施有受,施者为主,而受者为宾,故有宾主之次。互指代字,即 “自”“与”“相”“交”诸字,先于动字,即以表施者受者之为一也。
《人间世》:“山木自寇也,膏火自煎也。”“自”者,山木寇己,膏火煎己也,以明寇者煎者与所寇所煎者,皆山木也,皆膏火也。如是, “自怨”“自艾”“自悔”“自伤”,皆此类也。此为自反动字,详后。前论 “自”字已言之矣。至动字之前加 “相”字,而与 “自”字或合或否者,明施者受者所指不一,故有交互之行也。《陆贾传》:“君何不交欢太尉,深相结。”“相结”者,明两人彼此结纳也。《卫将军列传》:“时已昏,汉匈奴相纷拿,杀伤大当。”“相纷拿”者,明汉军与匈奴互相乱也。《答杨子书》:“况又崔与李继至而交说耶,故不待相见,相信已熟。”“交说”者,即相说也,“相见”者,彼此互见也,“相信”者,彼此交信也。《霍光传》:“群儿自相贵耳。”此 “自相”两字合用。“自相贵”者,各人自贵,又交相贵也,即谓光等自侯,又彼此互侯也。《孟子》“相友”“相助”“相扶持”,又 “相向”“相什伯”“相千万”诸语,皆此类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