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官有族犯皆去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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邑训导张用斋庸送知县饶公免官还乡序云:「洪武九年秋八月,有司钦奉诏条,凡在官者,其族属有丽于法,听其解职还乡里。江阴令饶公玄德,其族属适于法有相值者,于是得白于有司,去归其乡邑。」余观用斋漫稿,摘此段以见国初之法云。在今则官势重而民命轻矣。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