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籍库 www.gujiku.cn · 赏诗文之美 · 品古今之情

制分第五十五

《韩非子》

字号 目录

  夫凡国博君尊者,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,则法必严以重之。夫国治则民安,事乱则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轻者失事实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恶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。上掌好恶以御民力,事实不宜失矣,然而禁轻事失者,刑赏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,如是,则是无法也。

  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。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:有持以异为分,不可谓分;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

  是故夫至治之国,善以止奸为务。是何也?其法通乎人情,关乎治理也。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?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。则使相窥奈何?曰:盖里相坐而已。禁尚有连于己者,理不得相窥,唯恐不得免。有奸心者不令得忘,窥者多也。如此,则慎己而窥彼,发奸之密。告过者免罪受赏,失奸者必诛连刑。如此,则奸类发矣。奸不容细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
  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数不任人。是以有术之国,不用誉则毋适,境内必治,任数也。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无数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数也。故有术之国,去言而任法。

 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,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,是以刑赏惑乎贰。所谓循约难知者,奸功也。臣过之难见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见虚功,度情诡乎奸根,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?是以虚士立名于内,而谈者为略于外,故愚、怯、勇、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。故其法不用,而刑罚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?实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,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释法而任慧者,则受事者安得其务?务不与事相得,则法安得无失,而刑安得无烦?是以赏罚扰乱,邦道差误,刑赏之不分白也。

自古以来,凡是疆域辽阔、君主拥有至高权威的国家,都是因为执行严厉的法律,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令行禁止。所以,君主在划分爵位等级、制定俸禄标准时,必须坚决贯彻重法的原则。国家局势稳定,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;政务处理混乱,国家就会陷入危险境地。严厉的法律符合人们的普遍情理,而松弛的禁令则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。况且,努力付出劳动是老百姓的本性,他们的核心想法无非是通过拼命出力,去获得自己渴望的东西。而老百姓喜欢什么、厌恶什么,全由君主掌控。老百姓渴望的是利益和俸禄,厌恶的是刑罚;君主如果能抓住老百姓这种喜好与厌恶的心理来调动民力,政务工作就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成效。既然如此,那么法律禁令松弛、政务出现失误,根源就在于刑罚和奖赏的执行不够恰当。君主治理百姓时,要是不能依靠法度清除邪恶、扶持善行,一旦出现这种情况,就相当于没有了真正的法制。
  ¹国博君尊:国家强盛、君主尊贵。²令行禁止:有令必行,有禁必止。³秉法:依照法律。

因此,根据国家安定与混乱的内在规律,君主应当把明确刑罚与奖赏的界限当作首要任务。要治理一个国家,没有任何一位君主会不推行一定的法令,但最终的结果却有生存与灭亡的区别;国家走向灭亡,关键就在于法令中刑罚与奖赏没有明确区分。进一步来说,要治理一个国家,没有任何一位君主在执行刑罚和奖赏时会不做区分,但有些所谓的“区分”,是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的,实际上这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区分。而英明的君主在划分刑罚与奖赏时,会采用统一的标准。所以,在英明君主的统治下,老百姓都会重视法律、敬畏禁令,既希望自己不触犯法律,也不敢随便谋求奖赏。因此可以说:还没等到动用刑罚和奖赏,老百姓就已经自觉自愿地认真做事了。
  ¹治乱之理:国家安定与混乱的道理。²务分刑赏:致力于明确刑罚与奖赏的界限。³察君:明察的君主。⁴独分:能独自做到明确界限。⁵重法而畏禁:重视法律,畏惧禁令。⁶胥赏:乞求奖赏。⁷从事:主动做事。

所以,那些治理得最好的国家,都擅长把禁止奸邪行为当作紧急事务来抓。这是什么原因呢?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,既与人们的情理紧密相连,也和政务的治理逻辑息息相关。既然如此,那么要清除那些隐蔽不易被发现的奸邪行为,应该用什么方法呢?关键在于一定要让老百姓互相监督、揭发彼此的隐秘情况。那又该如何让老百姓互相监督呢?大致来说,不过是让同一片里巷的人因有人犯罪而连带受罚罢了。假如禁令会牵连到自己,从情理上来说,人们就不得不互相监视,生怕自己被牵连其中。要让有奸邪之心的人无法隐藏,靠的就是四面八方的人都能起到监督作用。这样一来,老百姓自身就会变得谨慎小心,同时也会监督他人,进而揭发坏人的隐秘行径。告发奸邪的人可以免除罪责并获得常规奖赏,有奸邪行为却不告发的人,一定会连带受到惩罚。如果能做到这一点,各种各样的奸邪之人就都会被揭发出来。就连细微的奸邪行为都不允许发生,这正是依靠暗中告发和实行连坐制度所起到的作用。
  ¹止奸:制止奸邪。²微奸:隐蔽的奸邪。³相窥:互相窥探、监视。⁴告过者:告发过错的人。⁵失奸者:遗漏奸邪的人。⁶诛连刑:被牵连处罚。⁷奸不容细:奸邪即使微小也不容许存在。⁸私告任坐:私下告发、连坐担责。

那些能把法律整顿得极其严格的君主,依靠的是具体的法律条文,而不是一两个所谓的人才。所以,治理有方的国家,不需要让自己的名声传遍天下,就能在天下无敌,国家能够得到良好治理,都是依靠法度的力量。丧失主权的国家,让敌军公然在自己的境内活动却无法防御和阻止,原因就在于只依靠一两个人才而没有完善的法术。国家走向灭亡,是人为因素导致的;而进攻其他国家,靠的是法术的力量。因此,在治理有方的国家里,总是排斥空洞无用的言论,而专门任用掌握法术的人。
  ¹有术之国:懂得治国方法的国家。²毋适:没有过失。³圉禁:禁止、遏制。⁴自攻:自我衰败。

凡是那些与相关条例牵强附会的虚假功劳,都难以被识破;凡是那些用华丽言辞掩盖的错误,都不容易被发现。正因为如此,刑罚和奖赏很容易被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所迷惑。那些依据条例却难以识别的功劳,就是奸邪的功劳;大臣们那些难以被发现的过失,就是治理的根本隐患。只依据条例,就无法发现虚假的功劳;只凭常规情理去判断,就无法察觉奸邪的行为。这样一来,刑罚和奖赏怎么可能不出现差错呢?因此,徒有虚名的功臣在国内捞取声望,夸夸其谈的辩士在国外谋取私利,最终导致那些愚昧、怯懦、残暴、狡诈的人勾结在一起,用虚假的道理迎合世俗、取悦大众。所以,国家的法律无法得到执行,那些罪该万死的犯人却能逃脱刑罚的制裁。在这种情况下,刑罚和奖赏怎么会不出现偏差呢?事实本来就摆在眼前,但如果按照常规情理去推断,就会失去正确的判断标准。判断标准出现偏差,并不是法度本身造成的;尽管法律已经明确制定,但君主却依靠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。放弃法制而依靠个人智慧,那么接受任务的官员怎么能把握事情的关键呢?事情的关键与事情本身不能统一,法令怎么可能不出差错,刑罚又怎么可能不变得繁琐混乱呢?因此,赏罚混乱不堪、国家法律错误百出,根源就在于刑罚与奖赏的界限没有划分清楚。
  ¹畸功:不合常规的功劳。²循约:遵循常规。³奸功:虚假的功劳。⁴失根:失去根本。⁵循理:遵循道理。⁶虚功:虚假的功绩。⁷虚士:徒有虚名的人。⁸虚道属俗:用虚假的道理迎合世俗。⁹僇人:罪人。¹⁰任慧:依靠个人智慧。¹¹释法:舍弃法律。¹²受事者:承担事务的人。¹³不分白:不分明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