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萃卦第四十五

《东坡易传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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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兑上

  坤下

  “萃”​:亨。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。用大牲,吉。利有攸往。

  《彖》曰:​“萃”​,聚也;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也。​“王假有庙”​,致孝享也。​“利见大人,亨”​,聚以正也。

  《易》曰:​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​”有“聚”​,必有党;有党,必有争。故“萃”者,争之大也。盍取其爻而观之,五能“萃”二,四能“萃”初,近四而无应,则四能“萃”三;近五而无应,则五能“萃”上。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!且天下亦未有“萃”于一者也,大人者,惟能因其所“萃”而即以付之,故物有不“萃”于我,而天下之能“萃”物者,非我莫能容之,其为“萃”也大矣。​“顺以说,刚中而应”者,二与五而已;而足以为“萃”乎?曰:足矣,有余矣!从我者纳之,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,此大人也!故“萃”有二“亨”​,​“萃”未有不亨者,而其未见大人也,则亨而不正;不正者,争非其有之谓也。故曰:​“利见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​”大人者,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。​“王”至于有“庙”​,而尽其“孝享”​,非安且暇不能。物见其安且暇,安得不聚而归之?此“聚之正”也。

  “用大牲,吉,利有攸往”​,顺天命也。

  《易》之言荐、盥、禴、享,非正言也,皆有寄焉。​“用大牲”者,犹曰用大利禄云尔。​《易》曰:​“何以聚人?曰财。​”所聚者大,则所用者不可小矣。天之命我为是物主,非以厚我也,坐而享之则过矣。故“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”​。

  观其所聚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。

  不期而聚者,必其至情也。

  《象》曰:泽上于地,​“萃”​;君子以除戎器、戒不虞。

  王弼曰:​“聚而无防,则众生心。​”

  初六: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。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;往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乃乱乃萃”​,其志乱也。

  初六之所应者,九四也;九四有信之者而“不终”​,六三是也。始以无应而“萃”于四,终以四之有应,咨嗟而去之,故其《象》曰:​“萃如,嗟如。​”此志乱而苟聚者也。​“若号,一握为笑”者,​“号”且“笑”也,​“一握”者,其声也,​“号”​、​“笑”杂也。君子之于祸、福审矣,故笑则不号,号则不笑;先否而后通,则先号而后笑,未有号笑杂者也。此其志已乱焉,能为我寇哉!故“勿恤,往无咎”​。

  六二:引吉,无咎;孚乃利用禴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引吉无咎”​,中未变也。

  阴之从阳,以难进为吉。六二得位而安其中,不急于变,志以从上者也,故九五引之而后从。引之而后从,则其聚也固;是以吉而无复有咎。​“禴”者,礼之薄者也,故用于既信之后。上以利禄聚之下,岂以利禄报之哉!故上“用大牲”而下用“禴”​,以为有重于此者矣。

  六三:萃如,嗟如;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往无咎”​,上巽也。

  六三之“萃”于四,四与我、与初皆不利也,去而之上,上亦无应;​“巽”而纳我者也,故虽“小吝”而“无咎”​。

  九四:大吉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大吉无咎”​,位不当也。

 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,五之所忌也;非“大吉”​,则有咎矣。

  九五:萃有位,无咎;匪孚,元永贞,悔亡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萃有位”​,志未光也。

  九五“萃”之主也,​“萃”有四阴,而九四分其二;以位为心者,未有能容此者也,故曰:​“萃有位,无咎。​”挟位以忌四为无咎,而己志不光矣;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。夫能忘位以任四,则四且为吾用,而二阴者独何往哉!“匪孚”者,非其所孚也;​“元”者,始也;​“元永贞”者,始既以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也。自六二之外,皆非我之所孚也;非我之所孚,则我不求聚,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,​“悔亡”之道也。

  上六:赍咨涕氵夷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赍咨涕氵夷”​,未安上也。

  “未安上者”​,不乐在五上也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