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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卦第三十

《东坡易传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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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离上

  离下

  “离”​。

  火之为物,不能自见,必丽于物而后有形。故“离”之象,取于火也。

  利贞,亨。畜牝牛吉。

  《彖》曰:​“离”​,丽也。日月丽乎天,百谷草木丽乎土。

 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。

  重明以丽乎正,乃化成天下;柔丽乎中正,故“亨”​,是以“畜牝牛吉”也。

  六丽:二、五是柔丽中正也。物之相丽者,不正则易合而难久,正则难合而终必固。故曰“利贞,亨”​。欲知其所畜,视其主。有是主,然后可以畜是人也。有其人而无其主,虽畜之不为用。故以柔为主,则所畜者,惟牝牛为吉。

  《象》曰:明两作,​“离”​;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。

  火得其所附,则一炬可以传千万;明得其所寄,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,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。

  初九:履错然,敬之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履错”之“敬”​,以辟咎也。

 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。而火之性灾上者也,故下常附上。初九附六二者也,以柔附刚者,宁倨而无谄;以刚附柔者,宁敬而无渎。渎其所附,则自弃者也。故初履声错然敬之,以辟相渎之咎。

  六二:黄离,元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黄离元吉”​,得中道也。

  “黄”​,中也。阴不动而阳来附之,故“元吉”​。

  九三,日昃之离,不鼓缶而歌,则大耋之嗟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日昃之离”​,何可久也。

  火得其所附则传,不得其所附则穷。初九之于六二,六五之于上九,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。惟九三之于九四,不得其传而遇其穷,如日之昃,如人之耋也。君子之至此,命也。故“鼓缶而歌”​,安以俟之。不然,咨嗟而不宁,则凶之道也。

  九四:突如其来如,焚如,死如,弃如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突如其来如”​,无所容也。

  九三无所附,九四人莫附之,皆穷者也。然九三之穷,则咨嗟而已;九四见五之可欲,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,故其来“突如”​,其炎“焚如”​。六五拒而不纳,故穷而无所容。夫四之欲得五,是与上九争也,而上九,​“离”之王公也。是以死而众弃之也。

  六五:出涕沱若,戚嗟若,吉。
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离王公也。

  “王公”​,上九也。六五上附上九,而九四欲得之。故“出涕”​、​“戚嗟”​,以明不贰也。六五不贰于四,则上九离之矣,故吉。

  上九: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获匪其丑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王用出征”​,以正邦也。

  凡在下者,未免离于人也。惟上九离人,而不离于人。故其位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离矣。而有乱群者焉,则王之所征也。​“嘉”者,六五也。非其类者,九四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近而附之者得称“嘉”也。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,以上九与之也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