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剥卦第二十三

《东坡易传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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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艮上

  坤下

  “剥”​:不利有攸往。

  《彖》曰:​“剥”​,剥也,柔变刚也。​“不利有攸往”​,小人长也。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

  见可而后动。

  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
  《象》曰:山附于地,​“剥”​;上以厚下安宅。

  身安而民与之,则“剥”者自衰,不与之校也。

  初六:剥床以足,蔑;贞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剥床以足”​,以灭下也。

  六二:剥床以辨,蔑;贞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剥床以辨”​,未有与也。

  阳在上,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。载己者,床也,故下为床。阴之长,犹水之溢也,故曰“蔑”​。​“辨”​,足之上也,床与足之间,故曰“辨”​。君子之于小人,不疾其有邱山之恶,而幸其有毫发之善,​“剥床以足”​,且及其“辨”矣,犹未直以为凶也,曰“蔑,贞”而后“凶”​。小人之于正也,绝蔑无余,而后“凶”可必也;若犹有余,则君子自其“余”而怀之矣,故曰“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”​。小人之为恶也,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。方其未有与也,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。

  六三:剥之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剥之无咎”​,失上下也。

  王弼曰:​“群阴剥阳,己独协焉,虽处于剥,可以无咎。​”​“上下各有二阴,应阳则失上下也。​”

  六四:剥床以肤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剥床以肤”​,切近灾也。

  “剥床以肤”​,始及己矣,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,故直曰“凶”​。

  六五:贯鱼,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以宫人宠”​,终无尤也。

  “观”之世几于“剥”矣,而言不及小人者,其主阳也;六五,​“剥”之主,凡“剥”者,皆其类也。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,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。四以下,​“贯鱼”之象也。自上及下,施宠均也。夫宠均,则势分;势分,则害浅矣。以宫人之宠宠之,不及以政也。不及以政,岂惟自安,亦以安之,故“无不利”​。圣人之教人也,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,庶几从之。如责之以必无,则彼有不从而已矣。

  上九: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君子得舆”​,民所载也;​“小人剥庐”​,终不可用也。

  “果”​,未有不见食者也;​“硕”而不见食,必不可食者也。智者去之,愚者眷焉。上九之失民久矣,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,然且独存于上者,彼特存我以为名尔,与之合则存,不与之合则亡,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,而亟去之。彼得志于上,必食其下,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,可以得民。载于下谓之“舆”​,庇于上谓之“庐”​。​“庐”者,既剥之余也,岂可复用哉!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