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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卦第八

《东坡易传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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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坎上

  坤下

  “比”​:吉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
  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。下顺从也。​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​,以刚中也。

  “比:吉”​,​“比”未有不吉者也。然而比非其人,今虽吉,后必有咎。故曰“原筮”​。筮所从也,​“原”​,再也。再筮,慎之至也。​“元”​,始也,始既已从之矣,后虽欲变,其可得乎?故曰“元永贞”​。始既已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;知将终身贞之,故再筮而后从。孰为可从者?非五欤?故曰“以刚中也”​。

  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

  不宁方来,谓五阴也。五阴不能自安,而求安于五。

  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
  穷而后求比,其谁亲之?

  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​“比”​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
  初六:有孚,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他,吉。

  五阴皆求比于五。初六最处于其下,而上无应,急于比者也。夫急于求人者,必尽其诚,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。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,则来者懈矣。故必“比之”​,然后“无咎”​。是有信者,其初甚微且约也,其小盈缶而已;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,故曰“终来有他,吉”​。

  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​“有他吉”也。

  言致“他”者,初六之功也。

  六二:比之自内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比之自内”​,不自失也。

  以应为比,故自内于二,可谓“贞吉”​、​“不自失”者;于五,则陋矣。

  六三:比之匪人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比之匪人”​,不亦伤乎?

  近者皆阴,而远无应,故曰“匪人”​。

  六四:外比之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外比”于贤,以从上也。

  “上”​,谓五也。非应而比,故曰“外比”​。

  九五:显比。王用三驱。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显比”之吉,位正中也;舍逆取顺,​“失前禽”也;​“邑人不诫”​,上使中也。

  王弼曰:​“为比之主而应在二,‘显比’者也。比而显之,则所亲者狭矣。夫无私于物,惟贤是与,则去之与来,皆无失也。三驱之礼,禽逆来趋己则舍之,背己而走则射之,爱于来而恶于去也,故其所施,常‘失前禽’也。以‘显比’而居王位,用三驱之道者也。故曰‘王用三驱,失前禽’也。用其中正,征讨有常。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,邑人无虞,故不诫也。​”​“此可以为上之使,非为上之道”也。

  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比之无首”​,无所终也。

  “无首”​,犹言无素也。穷而后比,是无素也。

本 章 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