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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卦第五

《东坡易传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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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坎上

  干下

  “需”​:有孚,光亨,贞吉。利涉大川。

  《彖》曰:需,须也。险在前也。刚健而不陷,其义不困穷矣。​“需,有孚,光亨,贞吉”​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

  谓九五也。​“干”之欲进,凡为“坎”者皆不乐也,是故四与之抗,伤而后避;上六知不可抗,而敬以求免,夫敬以求免,犹有疑也。物之不相疑者,亦不以敬相摄矣,至于五则不然,知“干”之不吾害,知己之足以御之,是以内之而不疑。故曰“有孚,光亨,贞吉”​。​“光”者,物之神也,盖出于形器之表矣。故易凡言“光”​、​“光大”者,皆其见远知大者也;其言“未光”​、​“未光大”者,则隘且陋矣。

  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
  见险而不废其进,斯有功矣。

  《象》曰:云上于天,​“需”​;君子以饮食宴乐。

  “干”之刚,为可畏也;​“坎”之险;为不可易也。干之于“坎”​,远之则无咎,近之则致寇。​“坎”之于“干”​,敬之则吉,抗之则伤,二者皆莫能相怀也。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,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,故曰“饮食宴乐”​。

  初九: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需于郊”​,不犯难行也;​“利用恒,无咎”​,未失常也。

  尚远于“坎”​,故称“郊”​。处下不忘进者,​“干”之常也。远之不惰,近之不躁,是为不“失常”也。

  九二:需于沙。小有言,终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需于沙”​,衍在中也。虽“小有言”​,以终吉也。

  “衍”​,广衍也。

  九三:需于泥,致寇至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需于泥”​,灾在外也;自我“致寇”​,敬慎不败也。

  渐近则为“沙”​,逼近则为“泥”​。于“沙”则“有言”​,于“泥”则“致寇”​,​“坎”之为害也如此。然于“有言”也,告之以“终吉”​;于其“致寇”也,告之以“敬慎不败”​,则“干”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。

  六四:需于血,出自穴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需于血”​,顺以听也。

  “需于血”者,抗之而伤也;​“出自穴”者,不胜而避也。

  九五:需于酒食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​“酒食贞吉”​,以中正也。

  敌至而不忌,非有余者不能。夫以酒食为需,去备以相待者,非二阴所能办也,故九五以此待“干”​,​“干”必心服而为之用,此所以正而获吉也。

  上六:入于穴。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,终吉。

  《象》曰:不速之客来,​“敬之终吉”​,虽不当位,未大失也。

  “干”已克四而达于五矣,其势不可复抗,故入穴以自固。谓之“不速之客”者,明非所愿也。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,可得为安乎?其所以得免于咎者,特以“敬之”而已。故不如五之当位,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。

本 章 完